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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书于法无据

安徽日报 2016-09-28 00:00 大字

李永国

界首市女子查某与李某于201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孩。2014年12月,双方因感情不合签订离婚协议书,在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孩由李某抚养,抚养费由李某承担;婚姻期间的所有财产归李某;李某补偿查某11万元,3个月内履行完毕。

李某在给付查某7万元后,以种种理由拒付剩余的4万元。无奈之下,查某向界首市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强制执行。

经依法审查,界首市法院认为查某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立案执行条件,并告知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由于查某一再坚持,法院遂依法作出驳回通知书,决定对其强制执行的申请不予受理。

【法理解析】

离婚协议的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离婚协议的签订实际上也是一份“合同”的订立,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依法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应予遵守履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强制执行是指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予以公力救济而进行的司法活动。在我国,能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有以下种类:法院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经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它法律文书。

法律未赋予离婚协议书强制执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执行依据种类必须法定,离婚协议书是离婚的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一种合意,不属于上述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因此不能就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约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即使另一方的权益受到损害,依法也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而必须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生效后,对方不履行裁判文书内容,才能按规定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审查时,只要认定双方原签订的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将确认其合法有效。因此,本案中的查某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离婚协议,应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按照离婚协议支付剩余的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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