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车辆讨债法院判决返还
界首讯 8月17日,界首市人民法院对唐某与华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唐某系物权所有人,判令华某返还唐某所有的三菱小汽车。
7月6日,唐某之妻弟刘某驾驶唐某所有的三菱小汽车行驶在界首市颍南办事处某居民小区附近时,遭被告华某一伙人拦截,华某以刘某未支付其工程材料款款为由将车辆扣留。原告唐某知道自己的小汽车被扣留的事情之后多次要求被告华某返还车辆,被告以车辆是从刘某手中扣押抵债为由拒绝返还。为此,唐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扣押的车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辩称扣留车辆是因为刘某未支付工伤赔偿款,但三菱牌小汽车登记所有人并不是刘某,而是原告唐某,被告华某扣留车辆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唐某对于车辆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席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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