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事生非欺乡邻
酗酒无度,酒后打人惹上了官司。近日,界首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王某甲是界首市沙南某村人,绰号“酒疯子”,平时嗜酒如命,经常喝的酩酊大醉在公共场所惹是生非。 2015年9月21日16时许,王某甲在王某乙开办的酒馆里喝醉了酒,当他走出酒馆门口,恰巧王某戊从此经过,醉眼朦胧的王某甲看王某戊不顺眼,挥拳便打,将王某戊打的鼻青脸肿,在王某戊苦苦求饶下方才罢手;2015年9月24日15时许,王某甲酒后发飙,无辜殴打王某己;同日18时许在其邻村王某庚家门口,王某甲又乘着酒兴无端殴打王某庚。经鉴定王某己、王某庚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王某甲借故生非,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结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说的“醉酒”,是指生理醉酒,即饮酒过量,导致酒精中毒出现精神失常的情况。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减弱判断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并不会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醉酒的人对自己行为控制能力的减弱是人为的,是醉酒前应当预见并可以得到控制的。本案中,王某甲醉酒后滋事生非,殴打他人,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法院依法对其定罪科刑。 ·聂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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