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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李永国为挣运费一司机在明知要运输的货物

阜阳日报 2015-11-16 07:38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 李永国)为挣运费,一司机在明知要运输的货物是贼赃的情况下,还帮助转移赃物。近日,界首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46岁的刘某有辆货车,常年经营货运出租生意。今年5月12日,他接到一个自称王某的陌生男子来电,以500元的价格要他帮忙运输几辆电瓶车。等他把电瓶车运到指定的地点后,看到王某用T形工具打开车锁,便询问王某电瓶车的来源,王某表示车是偷来的,并提议今后有偷来的东西需要转移时就给刘某打电话。刘某想自己只是挣点运费,又没有参与偷车,应该不会犯法,便同意了王某的提议。7月29日,刘某又帮助王某转移了偷来的摩托车1辆、电瓶车4辆,涉案金额人民币12000余元。

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先与王某有通谋,后又帮助王某转移其盗窃的摩托车、电瓶车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中的货运司机如果在不知情的前提下,运输了贼赃,不会构成盗窃罪,因为货物运输提供的仅仅是服务,并没有参与盗窃,一般情况下不是犯罪。但明知是赃物还帮助运输、转移,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若事前与盗窃犯罪分子通谋,并为其提供帮助的,则会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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