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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房产为何长期被个人侵占

安徽法制报 2015-10-23 12:23 大字

“综合楼本是我们劳建公司的集体财产,却被个人出租牟利,一占数十年,拒不返还。”10月15日,界首市劳动建筑工程公司的部分职工,将5名承租人告上法庭,要求承租人尽快搬离占用的门面,返还租金约30余万元。

集体房产竟办至死者名下

职工们诉称,5名承租人长期承租劳建公司位于界首市中原路一栋四层综合楼门面,却将房租交给劳建公司已病故多年的法人代表石永良的妻子郭某,严重侵害了集体利益。

职工们说,“劳建公司”的前身是“界首市劳动服务公司建筑队”,成立于1982年2月,是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1986年5月,经当时界首县计委批准,职工们自筹近20万元,向上级县劳动服务公司借款15万元,开发了这栋楼。竣工后,楼下门面的租赁费一直由在公司会计郭某代为管理收取。

2002年8月25日,石永良因病去世,同年8月27日,郭某将综合楼产权办到了石永良名下,并在这一天内走完了房产登记受理、复审、审批和发证等诸多程序和所有手续。

职工们还介绍,2010年在界首市委政法委牵头下,界首市多部门联合调查,查明郭某利用其任劳建公司会计职务之便,在收取管理本单位房屋租金时,非法侵占421600元的事实,2013年5月,阜阳市中院以职务侵占罪,终审判决郭某有期徒刑5年;违法所得,给予追缴。

但庭审中,5名承租人却一致辩称,他们不是租房,是石永良母亲让他们帮着看房,顺带做点生意。

几经诉讼集体财产成“无主”

当庭,职工们提交了界首市和阜阳市两级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证明综合楼为劳建公司集体财产的事实和诉争缘由。

在生效判决书中,记者看到,法院十分明确地认定:本案所涉综合楼是劳建公司自筹资金合法建造。劳建公司作为合法建造人,从事实行为成就时就依法取得该楼的所有权,未进行权属登记并不能否认物权的真正归属,也不能以未进行权属登记为由,否认其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对该综合楼作为集体财产应当依法给予保护。

但郭某依然长期占用该楼出租,拒不交房。

原来,在职工们的强烈反映下,界首市房产局表示为劳建公司办理房产初始登记,但不知为何,却没有依法先注销石永良非法获得的房产证,而是直接将石永良房产证上的名字变更为劳建公司,连编号都未改。

在劳建公司拿到房产证后不久,郭某以房产局直接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职工们这才知道,房产局的变更导致综合楼“一女二嫁”。经两级法院审理,劳建公司的房产证被判无效,而对综合楼的产权没有判决。

随后房产局注销了石永良名下的房产证,可房产局的注销决定,又被郭某提起的行政诉讼撤销。

2007年3月,界首市房产局再次深入实地调档查访,查清事实后,再次注销了石永良名下的房产证。郭某不服,先后向界首市政府和法院,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产局注销决定,案经复议和两级法院审理,郭某均败诉。

至此,劳建公司和郭某分持的综合楼房产证,一个被法院判无效,一个被房产局注销。虽有界首市国资局文件,但在法律层面,劳建公司的集体财产在几番诉讼后成“无主”房产。

产权确定房产证仍难办理

虽然法院对产权有了认定,但承租人坚持,劳建公司没有房产证,不能要房。

那么,房产证为何还是办不了?界首市房产局党建办主任告诉记者,因法院只是认定事实,不是判决内容,所以不能办。再到法院,法院表示:判决书已写得很明确。

而诉讼确权,又因无诉争对象即无被告,法院不受理。要求承租人腾房,被辖区派出所阻止:“无房产证,无权要。 ”

庭审结束后,劳建公司负责人之一的余继南万般无奈,满面愁容:“十几年了,职工们走的走,散的散,剩下的都是六七十岁以上的老弱病残,集体资产收不回,他们的后半生该怎么办?”

·本报记者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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