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留瑕疵检察三次抗诉终改判
一起挪用公款案,检察机关历经三次抗诉,终使案件获得改判。该起案件有着怎样的案情?争议的焦点何在?检察机关又为何“抗而不止”?6月9日,通过对“四份判决书、三份抗诉书、两份裁定书”的梳理后,记者为上述诸多问号找到了答案。
1951年出生的杨凯忠,原是界首市东城办事处张孔社区委员兼报账员。 2007年5月,东城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将919万多元的“土地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款”拨付给张孔社区。土地补偿款存入以杨凯忠及其社区书记李某名义所开设的银行账户内,存折密码亦由杨凯忠掌握。担任东城办事处财政所负责人的李少华,对于该笔“巨款”由杨凯忠保管十分清楚。 2008年10月,为给儿子购买商铺,缺钱的李少华便找到杨凯忠。 2008年10月13日,杨凯忠将社区征地补偿款60万元借给了李少华。 2008年12月24日,李少华归还了50万元,2009年3月7日又归还10万元。
正所谓“上行下效”,2009年9月,东城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工作人员马剑峰也找杨凯忠借钱。受亲属马金标的请托,马剑峰邀请杨凯忠到饭店吃饭。吃饭期间,马剑峰当面向杨凯忠提议挪用公款一事。鉴于马剑峰是财政所的工作人员,杨凯忠同意借钱。2009年9月22日,杨凯忠将社区征地补偿款300万元借给马金标,被马金标用于公司“注册资金”。 2009年9月27日,马金标将300万元资金归还。
2012年4月,该起挪用公款案案发。经指定管辖,该案由太和县人民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2013年5月2日,太和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并认为:杨凯忠、李少华共同挪用的公款60万元,其中50万元在三个月内归还,10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该起事实应以挪用公款10万元予以定罪处罚;李少华挪用公款系用于为其子购买房产,不是进行营利活动。判决上述四人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杨凯忠有期徒刑五年,李少华有期徒刑二年;马剑峰、马金标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件判决后,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阜阳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抗诉意见认为:李少华使用公款为其子购买商铺,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显示已获得商业利益;因此,判决书认定挪用公款60万元不是进行营利性活动,属认定事实错误。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归个人进行营利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限制;而根据刑法规定,判处李少华有期徒刑两年,属适用法律不当。第一次抗诉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3年11月15日,太和县人民法院第二次审理后作出判决并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李少华在挪用公款期间进行了营利活动;应以挪用公款10万元予以定罪处罚,杨凯忠等4人的刑期也没有任何变化。案件判决后,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再次提请阜阳市检察院抗诉。抗诉意见又增加了三点:认定被告人杨凯忠挪用公款310万元属认定事实错误;认定马剑峰系从犯、判处缓刑,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认定马金标在适用减轻处罚的同时又判处缓刑,属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
第二次抗诉后,阜阳市中院再次撤销判决、发回重审。太和县人民法院第三次审理后,认为挪用60万元购买的房屋系门面房并非生活住房,且已经出租获利,应认定系用于营利活动。但在这份判决中,同时认定李少华、马剑峰、马金标三人均系从犯。四人的刑期,与上两次判决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于是,太和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次提请市检察院进行抗诉。在检察机关三次抗诉的同时,杨凯忠、李少华两人认为“量刑不均衡,处罚尺度不统一”,也先后三次提出上诉。
第三次抗诉后,阜阳市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出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新证据,法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予以确认。
日前,阜阳市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终审认为,李少华购买商铺的目的和用途就是用于经营,其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对于抗诉机关提出“李少华、马剑峰、马金标系从犯不当”的抗诉意见,终审认为,李少华不但是涉案公款的直接使用者也是营利活动的受益者;马剑峰参与挪用公款的诸多环节并起到重要作用;马金标是涉案公款的直接使用者;三人不应认定为从犯,抗诉意见成立。终审判决杨凯忠、李少华、马剑峰、马金标四人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杨凯忠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处李少华有期徒刑五年;判处马剑峰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处马金标有期徒刑四年。
“案件判决中哪怕一个微小的瑕疵,都有损于案件的公平与公正,都应努力进行更正。 ”对于该案为何“抗而不止”,太和县人民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说。 ·郑言本报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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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抗诉,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根据省检察院工作报告,2013年,全省检察机关共提出刑事抗诉案件259件、民事行政抗诉案件310件。 2014年,共对220件刑事案件提出抗诉,抗诉意见采纳率达92.2%;同时,提出民事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422件,其中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达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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