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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农民工拿到赔偿款

阜阳日报 2015-02-17 09:15 大字

[摘要]本报通讯员 聂涛

近日,界首市法院执结一起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伤残农民工终于拿到了赔偿款。

案件回放:张强是界首市靳寨乡某村的农民,他从当地招募了一批青壮年农民组建了一支建筑工程队,专为当地农民修房建楼,杨学艺是其建筑工程队里的一名农民工。尽管张强无建筑工程资质,然而,十里八村的农民却对这只建筑队伍的施工水平深信不疑,争相邀请他们为自己建筑楼房。

雇员坠楼致伤残

2013年6月份,靳寨乡某村村民谢建设找到张强,让他为其建造一座三层小洋楼,张强欣然应允,建筑队如期开进工地开始施工。2013年7月11日上午9时许,负责粘贴墙壁砖的农民工杨学艺从没有防护网的脚手架上不慎坠地摔伤,虽经治疗,仍然没有逃脱下肢瘫痪的厄运。雇主、雇员、房主三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引发诉讼。

二被告答辩推责任

   案件庭审中,被告张强辩称:原告所受伤害是事实,但造成原告受伤的原因是因为另一被告谢建设作为房主,在施工现场瞎指挥,导致原告杨学艺一脚踩空脚手架坠地摔伤,其伤害后果是被告谢建设行为所致,他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自己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谢建设辩称:自己与包工头张强达成口头建房协议,内容为:张强为我建筑楼房承包提供劳务,我按每平方米80元的价格给付劳务费。该口头协议既不是建设工程合同,也不是明显的承揽合同,仅仅是劳务承包协议。自己不存在缔约责任,因此,不应承担原告杨学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诉求获支持

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杨学艺作为被告张强雇佣的农民工,在从事被告安排的施工活动中摔伤致残。为此,原告杨学艺受到的人身损害,被告张强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本案中的另一被告人谢建设,将自己拟建的三层楼房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被告张强承建,以致原告在施工中遭受人身损害。根据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张强应与被告谢建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如下:被告张强赔偿原告杨学艺医疗等各项费用46.25万元,被告谢建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老赖”支付赔偿款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上门执行,被执行人张强解散了建筑工程队外出打工,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谢建设除一处基本住房外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一度搁浅。瘫痪在床的申请人杨学艺由于没有得到赔偿,又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陷入困境,法院给予的5000元司法救助只能是杯水车薪。

近日,执行法官获悉被执行人张强从外地返回家乡过年的信息,便组织力量前往其住处将其抓获,执行法官对其进行了一番明法析理的批评教育,使其知晓了逃避执行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他当即电告家人将存在他人账户上的积蓄悉数取出,不足部分向亲朋好友借款,足额支付了赔偿款。(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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