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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母诉女儿不尽赡养义务“常回家看看”入裁决

安徽日报 2014-12-17 18:19 大字

■ 杜磊

阜阳市中级法院近日审结一起赡养纠纷,除依法判处女儿定期向其母亲支付赡养费,还裁决女儿必须“常回家看看”。

家住界首市的王老太太在丈夫去世后一直随小女儿生活。 2014年,年近80的王老太太因赡养问题诉至界首市法院,要求3个女儿尽赡养义务。界首市法院判决王老太太仍由小女儿照顾,长女、次女每人每月支付王老太太200元赡养费。一审宣判后,王老太太向阜阳市中级法院上诉称其年事已高,应由3个女儿轮流赡养。

法院审理认为,王老太太年事已高,要求3个女儿轮流赡养符合其正常精神需求,但其小女儿自1996年至今一直对她精心赡养,对她生活起居习惯已相当熟悉,若轮流赡养、经常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老人晚年生活,故仍应由小女儿照顾。但老年人不仅应获有具体的物质需求、生活保障,最需要的是精神慰藉、最渴求的是天伦之乐,故与王老太太分开居住的长女、次女除应当支付必要的赡养费用外,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不得忽视、冷落老人。

阜阳中院终审裁决:王老太太的长女、次女除须定期支持赡养费外,至少每两个月要看望母亲一次,另逢端午、中秋、重阳、春节、元宵等传统节日及母亲生日时必须看望一次,每人每次看望需奉送不低于200元的礼金或同等价值的生活物品。【法官说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子女赡养父母、对父母尽孝是中华传统美德,是和谐社会健康发展的基石,更是一种法律责任。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与老年父母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前去看望或者问候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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