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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程一国家助学

阜阳日报 2014-08-21 09:53 大字

一、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程

(一)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提高(2014年国家调整相关政策)

为更好满足学生国家助学贷款需求,2014年7月18日,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调整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资助标准和资助比例。

1.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2.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全国平均资助比例应与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相当,各地区、各高校资助比例应与本地区、本高校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相当。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根据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奖助政策覆盖范围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确定。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签订的贷款合同仍然有效且继续执行。

(二)高中资助

   自2010年国家和安徽省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以来,省教育厅先后印发《关于做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助〔2010〕4号)、《关于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教秘〔2011〕322号)等文件,就加强普高资助管理、规范资助运行机制、健全校内资助制度等作出明确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校内资助资金提取、使用与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1、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2010年秋季以来,国家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迫切需要,同时也是各级政府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县(区)教育局和普通高中学校要切实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纳入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切实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切实加强对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业务指导、政策培训和监督检查力度。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把学生资助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的任务来抓,严格落实校长责任制,落实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对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

2、严格规范资助对象认定,合理确定资助标准,确保精准资助。

各市、县(区)教育局和普通高中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下同)要按照皖教助〔2010〕4号规定,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具体的资助对象(包括国家助学金和校内资助,下同)认定办法,准确把握资助对象认定条件,规范资助对象的申请、评审和公示等程序,按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等级认定。非本校学籍的借读生、复读生不得列入国家资助和校内资助范围。

3、严格校内资助经费提取,规范校内资助范围,确保落实到位。

校内资助是普通高中国家资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校内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校内资助经费实行足额提取、预算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中职资助1.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节选)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3号)同时废止。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节选)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同时废止。

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程(2014年国家调整相关政策)

为保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继续深入推进,2014年初,阜阳市教育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出台《阜阳市教育局阜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4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阜教财〔2014〕5号),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实施内容与分担办法、范围对象、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2014年7月,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2014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财教〔2014〕978号),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等项目作出调整,具体如下: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小学585元/生·年、初中785元/生·年,提高到小学600元/生·年、初中800元/生·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取暖费生均补助标准按25元核定。对在校生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安排公用经费。

(二)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公用经费

2013年农村、城市特殊教育学校(包括独立设置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不含普通班吸收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基本标准分别按现行农村、城市初中标准5倍执行。2014年,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公用经费补助资金预算,按照生均4000元标准核定。

未做调整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三、乡镇公办幼儿园建设工程

   (一)年度任务。2014年,省下达阜阳市民生工程新建公办幼儿园11所,计划投资2802万元(其中,中央资金2278万元,县级资金524万元);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任务为80所(颍州区6所、颍泉区6所、颍东区4所,界首市4所、太和县14所、临泉县19所、阜南县15所、颍上县12所),改建面积60289平方米;计划资金4336万元,其中,中央资金2851万元、省级资金737万元、县级资金748万元。

(二)项目建设进度目前,已开在建82所,开工率占任务的90%。其中:新建幼儿园已开工9所,开工率82%;改建项目开工73所,开工率91%。投入资金2030.5万元。

任务下达后,市教育局高度重视、制定了《扩建乡镇公办幼儿园实施办法》,成立了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幼儿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县级政府是实施民生工程公办幼儿园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工程由县级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筹措配套资金,统一招标,统一质量管理。认真分解工作任务,层层签订责任书;做到科学谋划,周密实施;注重加大投入,落实资金保障;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快速推进。为推进学前教育民生工程建设进度,市教育局每两月召开一次学前教育工作调度会,采取督查、通报等形式,有力地推动了学前教育民生工程幼儿园建设进度。

   阜阳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

市教育局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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