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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借人 收辆轿车

安徽法制报 2013-09-04 21:59 大字

本报讯 私自将社区的390万补偿款,借给一工程老板;为表示感谢,工程老板将一辆轿车送给了社区书记。除受贿、挪用公款外,这名社区书记还曾将一名村民打成重伤。 9月2日,记者从阜阳获悉,经太和县检察院公诉,这名社区书记三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今年42岁的李振杰,案发前任界首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张孔社区党总支部书记,还曾系阜阳市第四届人大代表。 2007年,李振杰所在的张孔社区进行拆迁,界首市土地局将拆迁、安置资金打到了社区账户上。此时,界首市第一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王贺红,正在为承揽界首市机油泵厂的工程保证金发愁。听说,李振杰所在的社区刚刚拨付补偿款,王贺红立即找到李振杰。对于王贺红借款390万的请求,李振杰起初予以了拒绝。但王贺红并没有放弃,提出会给李书记一定的好处,这让李振杰动了心。在没有经过开会研究的情况下,2007年9月12日,李振杰让会计将390万元转款给了王贺红。随即,王贺红履行了自己“给点好处”的承诺。 2007年10月29日,王贺红到一家汽车4S店,花10.8万元购买一辆轿车。虽然,车登记在王贺红名下,但使用交给了李振杰。而在2007年至2011年5月,该车的税费、保险费等也是由王贺红支付,共计1.4万多元。在2007年10月至2008年11月,王贺红断断续续将390万还给了张孔社区。

除挪用公款、受贿外,这名社区书记还曾将同村的一名村民打成重伤。 2004年5月,因琐事,李振杰与同村村民张某发生纠纷和厮打,李振杰将张某左腕打成重伤,构成九级伤残。在给予张某经济赔偿后,李振杰却一直没有被追求刑事责任。

经太和县检察院公诉,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振杰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项目经理王贺红因挪用公款罪、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

(太检研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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