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调整耕地拒签合同不服仲裁诉讼被驳回
[摘要]不服仲裁诉讼被驳回
界首讯 界首市沙北某村委会因学校扩建,与五户村民调整了承包土地,但拒绝与村民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村民们向界首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裁决后,村委会不服,又提起诉讼。日前,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该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并限期与五户村民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程某等五户均为界首市某村委会村民,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1994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到户时,程某等五家分别获得了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1995年该村委会的小学校园扩建,占用了五家的承包土地,经该村委会协调,把五户人家被学校占用的承包耕地予以调整,从行政村的“公益事业预留地”当中,划出同等土地让五家耕种。自1995年村内扩建学校至2011年午收,程某五家一直耕种着调整后的土地,但村委会未与五户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2011年午收后,该村委会下属的某自然村认为程某等户耕种土地归某自然村所有。程某等因该土地使用权与某自然村发生争议。程某等向界首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土地承包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书:一、确认五申请人对因1995年学校占地后调整的土地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二、某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与五申请人签订承包合同书。因某村委会对于裁决第二条即与本案五被告签订承包合同书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不予支持村委会与五被告重复签署承包合同书的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程某等五被告家庭承包的土地已经村委会调整,土地的名称、坐落、质量等级均发生变化,原告某村委会作为发包方与五被告就调整后的土地应当重新签订合同,以确定五户被告新的土地承包,同时还应废止以前的承包经营合同,避免用益物权登记管理的混乱。界首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要求某村委会与本案的五被告签订承包合同书的裁决,并无不当,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李永国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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