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了千余元 赔偿30万临泉一公司销售“问题种子”尝苦果
[摘要]临泉一公司销售“问题种子”尝苦果
一种苗公司销售辣椒种子收取价款1320元,却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种植户辣椒收成减产,可得利益受损,从而引发纠纷。案经两级法院审理,日前,阜阳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由被告种苗公司赔偿原告损失30.23万元。
案起辣椒种
临泉县村民王大照头脑活络,几年前出资成立了 “大照种苗有限公司”。公司主要经营农作物常规种子的批发兼零售。 2009年9月,公司从山西省忻州市购进一批辣椒种子后进行分装,每10克一包对外销售,并在包装袋上印上宣传广告,标明:“超越106一代杂交辣椒,亩产5000公斤以上,是苏鲁豫皖、两湖露地栽培最优品种;监制单位为临泉县无公害蔬菜协会,总经销单位为上海市拜伦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但没有标注生产商名称和地址。
2010年9月,界首市顾集镇农民张智和王仁合伙种植连片辣椒,以每亩700元的价格租地23.2亩,搭建8个大棚,实际种植辣椒18.9亩。张智、王仁通过熟人介绍赶到大照种苗有限公司,以每袋12元价格购买这批红辣椒种子110袋,价款1320元。但当时双方未按规定要求对种子进行样品封存。张智、王仁开始育苗、定植,又雇佣多名村民进行田间管理,一心盼望着有个好收成。
质量引纷争
2011年5月,正值棚栽辣椒大量挂果成熟期,张智、王仁发现辣椒果实出现畸形现象,分析原因后认为是种子出了问题,当即通知王大照前往现场查看。张智、王仁认为出现这种情况肯定会造成收入损失,要求王大照予以赔偿。因双方意见未能一致。为避免损失扩大,张智、王仁在畸形辣椒成熟后销售2车,每车价格200元。
同年5月9日,张智、王仁以大照种苗公司出售假种子为由,向阜阳市消协和临泉县工商部门投诉。但大照种苗公司坚持认为所售辣椒种子没有问题,出现畸形果系后期管理不当所致,不同意协商调解。随后张智、王仁向界首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举报,并向界首市种子管理站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所种植的辣椒种子进行鉴定。
界首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受理举报后,依据辣椒种子包装袋上标注的宣传内容调查取证,上海拜伦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明确否认与大照种苗公司存在任何业务联系。界首市农业事故技术鉴定部门鉴定认为:椒果商品性差,畸形果多,占48.2%,田间未发现病虫原因造成的危害,田间椒果形状和单果重量与种子袋说明描述不符,差异较大。
同时,张智、王仁委托律师向界首市价格认定中心申请价格认定。价格认定中心根据当时的辣椒照片、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书记载情况,作出价格认证结论书,认证2011年3月的辣椒市场平均批发单价为每斤5元,4月的均价为每斤4元。
诉讼定输赢
随后,张智、王仁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大照公司赔偿购种款1320元、有关费用138945元、可得利益损失712555元,合计85282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作为种子经营者,应严格依照《种子法》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储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个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但被告公司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种子法》还规定,大包装或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分装应当注明分装单位并对种子的质量负责。但被告公司分装销售时未注明分装单位、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销售的该批种子质量合格,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对于原告张智、王仁的损失计算,应依照《种子法》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因此原告损失应为购种款1320元、鉴定费1000元,以及可得利益。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原告可得利益损失为每亩5000元,实际种植面积18.9亩,计损应为94500元,三项损失总额为96820元,遂判决由被告公司给予赔偿。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张智、王仁上诉认为,应依法改判大照种苗公司赔偿相关费用损失138945元、可得利益损失为712555元。大照种苗公司则坚持认为无责。
阜阳中院终审认为,一审对可得利益计算时酌定每亩5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011年当地辣椒平均亩产5000斤,参考当年4月份辣椒市场批发价约为每斤4元,应酌定大照种苗公司赔偿张智、王仁可得利益损失为30万元为宜。遂依法改判大照种苗公司赔偿张智、王仁总损失为302320元。 石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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