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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首法院三份判决书“掐架”? 民事判决认定是个体户,刑事判决又认定是职务侵占 记者 雷强/文 方倩/图

市场星报 2011-05-15 06:11 大字

“在民事案件中,法院判决认定当事人系个体户,而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又认定当事人犯了‘职务侵占罪\’。同一个法院,对于同一个人的身份竟然作出了三种认定并判决,实在让人匪夷所思。”日前,界首市的石慧向本报反映,正是因为其父亲的身份被法院几次“定性”,从而导致了她母亲遭受了牢狱之灾。

投诉:当事人被定了几种身份

据石慧介绍,她的父亲石永良原是界首市劳动建筑工程队的队长。1988年,工程队自筹资金与蔬菜行政村签订了一份合建综合楼协议。楼建好后,约定其中的1088.71平米给工程队。 2002年,石永良将1088.71平米的房屋产权证办到了自己名下。当年石永良去世。得此消息后,材料供应商将石慧及其母亲等四人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建造综合楼所欠的款。2002年12月,界首市法院分别对其中两起案件作出判决,认定石永良系个体建筑户,判决石永良的家人偿还石永良所欠款项。

“法院判决认定我父亲是个体户,盖楼所欠的钱也要我家私人偿还,所以我母亲便开始处置父亲留下的财产了。不料,此举给母亲带来了牢狱之灾。”石慧表示,2008年,她的母亲郭凤霞突然被公安机关带走,随后以职务侵占罪向检察院报捕。检察院审查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随后被释放。2009年9月27日,她母亲又被以同样罪名抓走,2011年3月,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而法院的判决根据则是,石永良的身份是集体单位职工。

质疑:三份判决书相互“掐架”?

“既然法院先判决认定我父亲是个体户,又让我家私人偿还建楼的债务。那我母亲的收房租和办房产证的行为,又怎能构成职务侵占。”石慧拿着郭凤霞的判决书向记者说道:“要是真的认定是职务侵占,那也应先撤掉前两个民事判决才行,否则三个判决书不是在相互掐架吗!”

记者通过相关途径调取了关于石永良身份认定的两份民事判决书和一份刑事判决书。经过仔细对比后,发现关于石永良的身份定性确实出现几个版本。其中一份原告为王某某,判决书号为(2002)界民二初字第196号的民事判决书上载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为:被告郭凤霞之夫石永良生前系个体建筑户……石永良病故后,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四被告”;在另一份原告为高某的判决书上则看到,“本院查明的事实为:石永良生前从事建筑工程承包工作,隶属界首市劳动服务公司建筑工程公司……”

而案号为(2011)界刑初字第00017号的刑事判决书则认定石永良的身份为建筑工程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属于集体性质。从而认为郭凤霞收取公司的房租不交及将公司的房产办到石永良名下,是职务侵占行为。

法院:判决没有任何问题

对于石永良的身份到底如何定性,及郭凤霞的量刑依据等问题,记者日前致电界首市法院。界首市法院刑庭一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没有任何问题。

该名工作人员表示,原界首市劳动服务公司建筑队于1982年成立,属于集体企业。1987年界首市劳动服务公司任命石永良为建筑工程队队长。1990年6月变更为“界首市劳动服务公司建筑工程队”,法人代表石永良。当时签订合建综合楼,是建筑队于村里签订的协议,而非石永良个人。因此,这综合楼的产权应当属于集体所有。郭凤霞在单位担任现金会计一职。自1995年来,将综合楼的房租共计42.16万元据为己有,同时在2002年,在石永良病故后,将综合楼房产办到石永良名下。郭凤霞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因此以此罪名对其作出判决并无不当之处。

据了解,目前,该案已上诉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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