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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调解被告搬出强占房屋

安徽法制报 2011-05-24 00:36 大字

界首讯 一起因拆迁引发的排除妨碍纠纷缠访案,在承办法官不弃不舍的倾情调解下,终达成调解,5月16日,两被告愉快地搬出了该房屋。

2010年1月,原告界首市房产局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对登记在其名下坐落在界首市信义街国有房屋一幢两层楼房实施拆除时,被告太和县某村村民89岁的郭某和69岁的郭某某,于同年9月自行搬进该楼房一楼两间房内居住生活。原告派员在社区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分别于2011年1月10日、13日两次向被告送达书面通知,限其接到通知后三日内搬出。两被告接到通知后,以要求落实其房屋私改政策为由,拒绝搬出。今年2月18日原告以停止侵权,搬出其居住的房屋为由一纸诉状将两被告推上法庭,4月13日界首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郭某、郭某某辩称,界首市房产局以私改为名行侵权之实,背离了私房改造精神,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驳回原告诉求,并以档案记录的实有面积给予公平补偿。

法院认为:国家财产应依法受到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两被告未经原告允许自行搬进原告管理的国有房屋内居住,侵犯了国家合法财产权利。故此,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两被告以现居住的房屋原属于自己所有,不应被私改收归国有并给予补偿的主张,因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判决:被告郭某、郭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搬出,并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界首市房地产管理局。

宣判后,为尽量避免发生强制执行的情况,承办法官决定判后再做深入的调解工作,通过深入走访摸排,召集当事人沟通交流,法官找到了原被告利益冲突的平衡点,顺利达成了调解。 (张文华何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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