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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音同字不同老赖拒付购货款

安徽法制报 2010-11-02 01:13 大字

界首讯 家住界首市沙南某村的个体经商户李梅一定不会想到,因为自己签订合同时的一时疏忽没有核对买主的身份,因买主在合同书上签名时使用的是音同字不同的名字,竟然导致买主拖欠自己上万货款不付。近日,界首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李梅货款1.1万元。

2009年11月2日,被告陈宪忠与原告李梅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被告在合同书上签名时使用的是“陈献中”三字,这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伏笔。双方约定,李将价值1.1万元的钢材送到陈指定地点,货到付款。 2009年11月4日,李按照合同约定将钢材如数送到陈处卸车入库,当李向陈索要货款时,陈以资金未到位为由予以推托不付。多次催要欠款无果后,李梅将陈宪忠告上法院。

法庭上,被告辩称自己的名字叫陈宪忠而非陈献中,并没有与本案原告签订合同,其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证实合同上的“陈献中”是其本人所写,原告出具了被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及其所签订的购销合同。被告在法庭上虽然百般抵赖提出异议,但未能举证证实“陈献中”不是其本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证据证实“陈献中”就是其本人,原、被告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聂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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