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卖假酒被判公开道歉 并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阜阳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近日,阜阳市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省消保委诉阜南县某连锁超市某分店销售假冒白酒一案宣判,法院一审判决商家赔偿售假价款3倍的赔偿金,并公开向公众道歉。“惩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这起案件的判决,最主要的是想让经营者们能够正当、合法经营,并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3月23日,阜阳市司法部门有关人员表示,作为阜阳市首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有着重要的警示教育意义。
省消保委提起公益诉讼
据了解,2020年,阜南县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了该县一连锁超市任庙店销售假冒某品牌白酒注册商标行为。安徽省消保委、阜阳市消保委深入研究相关情况,决定对售假者提起诉讼。今年2月9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省消保委在起诉中指出,被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欺骗了广大消费者,损害了社会共同利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赔偿金3.18万元;判定被告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在阜阳市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某超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月2日履行了公告程序,月10日移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省消保委对被告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超市辩称,并不知道涉案白酒是假酒,愿意承担责任,但请求酌情考虑处罚结果。
一审判决承担三倍赔偿金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采取虚假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超市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省消保委惩罚性赔偿金3.18万元,并就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惩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这起案件的判决,最主要的是想让经营者们能够正当、合法经营,并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3月23日,阜阳市司法部门有关人员表示,作为阜阳市首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有着重要的警示教育意义。
阜阳市消保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消费维权涉及民生,责任重大。今后,阜阳市消保系统将继续立足维护权益、注重预防,提高公众参与度,通过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不断提高市场主体法律意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芮嘉林李娟娟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王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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