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看守所内发病死亡 家属质疑死因追问至今 鉴定机构称“救治有误” 检察院认定“正常死亡” “打架”的死因鉴定

山东商报 2020-09-18 09:53 大字

申友证生前照片(受访者供图)申友证生前照片(受访者供图)<a href=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近日,安徽阜阳一男子在看守所内死亡事件持续发酵。记者从死者之子申先生处了解到,9月15日,在此前提交国家赔偿申请未得到回复的情况下,其在代理律师的陪同下向阜阳市公安局提交国家赔偿复议申请,申请赔偿金额224万余元,阜阳市公安局暂未受理。

时间倒回2019年3月28日,时年48岁的申友证以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拘留,一个月后,申友证在看守所内死亡。申先生称,半年后他才看到父亲去世时的监控,并对其父去世原因有疑问。此后,阜阳市检察院成立调查组。阜阳市检察院委托第三方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涉事看守所救治方案存在错误。然而,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复议决定书却认定,申友证系正常死亡。◎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记者施娟

命丧看守所

申先生告诉记者,2019年3月28日晚,其父申友证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民警带走,羁押在阜阳市看守所。4月19日,申友证由阜阳市看守所转押至阜南县看守所。30天后,申友证去世。

4月28日下午5点多,家属接到阜南县看守所电话,才得知申友证“心梗死亡”。

“接到电话后我们没有看到父亲的遗体,三天后我们打听到遗体在殡仪馆,我们去了之后才看到。”申先生称:“他的胸部有条状伤痕,心口位置有明显淤痕,手臂、腰侧等有很多淤青和乌紫,左脚上粘了一片白色药片。”

此后,家属多次申请查看当天看守所的监控视频未果。

经过半年的交涉,申先生终于看到了其父于2019年4月19日晚上7点30分至4月28日下午3点28分在阜南县看守所6号监舍的监控视频。

第三方称“救治有误”

据申先生介绍:“警方提供的监控视频中有6段视频不完整。我父亲当晚被羁押在6号监舍内,监舍未提供保暖的衣物和睡觉用的被褥,一直到4月25日,连续5天没有被子盖。”申先生说,其父在监舍发病时的监控视频显示,当日上午7点33分左右开始,申友证持续捂着胸口,有舍友(穿291号服)连续按了3次门铃叫人,这时申友证已经难受得躺在床上捂着胸口,随后又趴在床上,不停地喝水、擦鼻涕和擦嘴。

监控视频显示,当日上午9点19分52秒申友证被带走,上午9点21分左右到诊断室,此时医生仅仅不到4分钟对其进行听诊,并给了药吃。申友证随后回到监舍,但身体还是很不舒服,在凳子上坐立难安,又躺在床上,不停地翻身捂胸口、擦鼻涕和嘴,身体发冷,让舍友拿被子盖上。“视频显示,14点51分57秒,我父亲从凳子上倒在地上,之后舍友分别按了7次门铃叫人,直到15点17分51秒,医生进来对我爸简单地做了几下心肺复苏。15点20分左右,被抬出监舍。15点25分42秒,看守所车辆开出看守所。15点28分47秒,到达阜南县人民医院。”申先生说。

申先生表示,依据这些视频,家属希望阜南县看守所对其父亲的死因给出合理解释,回应家属的合理诉求。

2019年11月26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开始对此事件进行检察。阜阳市检察院委托第三方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申友证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塞死亡;左侧第6肋软骨、左侧第2-5肋软骨骨折系濒死期或死后抢救过程中形成,与死因无关;阜南县看守所驻所医生在明知申友证患有高血压、糖尿病情况下出现胸痛时,未尽到高度重视义务,未及时进行针对性排查和有效治疗,延误了患者接受早期规范诊治的时机,在其病情发展到心源性晕厥的紧急时刻脱离患者,救治方案存在错误。”

索赔四元被驳回

申先生说,作为家属,他们向事发的看守所主管部门阜南县公安局讨要说法,并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赔偿金额共计2244100元。其中,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为1810020元(按照2019年我国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0501元计算),申友证之母季秀荣生活费34080元(按照2019年颍州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6816元计算5年),申友证家属精神抚慰金400000元。

“但是阜南县公安局对赔偿不予理会,并且告知是民事诉讼。”申先生介绍,此后他们“一气之下”再次向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各项费用改成了一元,共四元,之所以提出一元赔偿,我们家属就是想要一个说法和一个道歉,但是诉讼被驳回了。”

申先生提供的阜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死亡补偿费一元,丧葬费一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一元,精神抚慰金一元,共四元,并请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法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

案件代理律师周兆成认为,“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也与我早前的观点是一致的。”

“阜南县看守所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监管属于刑事司法行为,对于其违规委托外面医院的医生对在押人员提供医疗保障,属于受委托行为,其责任还是应该由看守所承担。因此,对于死者申友证在阜南县看守所羁押期间由于看守所延误救治导致死亡,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程序处理。”周兆成说。

复议认定“正常死亡”

在第三方认为看守所“救治方案有误”的情况下,8月20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复议决定书认定:“申友证死因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塞死亡,系正常死亡”的结论适当,决定维持原调查结论。

周兆成认为,《鉴定意见通知书》未具体明确该责任最终承担者在谁以及谁该为申友证的死亡负责任。从文字上看,《鉴定意见通知书》强调的责任主体为“看守所驻所医生”,但是,毕竟死者申友证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死亡的。“我们认为这个责任还是应该由看守所承担,而不是推给外聘的‘看守所驻所医生’,当然更不应该绕开看守所向医生的任职单位医院主张权利。”

申先生说,其父在被看守所带走前身体便不太好,有三高等疾病,“关押期间我们两次提出取保候审,但是都没有得到回应。”

申先生介绍:“9月15日,我们向阜南县公安局上级机关阜阳市公安局提交了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赔偿金额仍然是224万余元,我父亲现在还在殡仪馆躺着,作为家属我们目前最大的诉求便是希望能够有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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