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27万推销医疗器械 单位个人均获刑

安徽法制报 2019-04-23 09:24 大字

[摘要]单位个人均获刑

本报讯 46岁的常某是一名医疗器械女性销售员,为了签约不惜行贿医院。2019年4月16日,阜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起行贿案,被告人常某因犯对单位行贿罪,被依法判处刑罚。

常某是上海人,2009年来到阜阳开拓医疗器械市场。为了打败竞争对手,她和某医院CT室主任屠某某(已判刑)达成“协议”,约定该科室每使用一张常某公司销售的激光片子,屠某某可得1元回扣。直到2012年12月,屠某某从常某所在的上海某贸易公司获得回扣27万余元。2014年9月,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常某涉嫌行贿刑事拘留。2018年9月,合肥市公安局将常某抓获归案。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通过给予回扣的手段,获取竞争优势,违背了公平原则,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常某在实行对单位行贿罪过程起重要作用。依法判处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常某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魏辉虎记者聂学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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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受贿人屠某某,于2009年11月被阜阳某医院聘为CT室副主任并主持工作。2009年12月至2014年3月,6家医药公司共给阜阳市某医院CT室回扣款130.48万元,屠某某将经手收受的部分回扣款作为科室福利发放给科室部分人员。除以科室名义收受贿赂外,屠某某还独自收受他人贿赂13.5万元。2015年6月,经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单位阜阳市某医院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100万;被告人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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