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流产协议”后生下孩子前夫不愿抚养怎么办?

颍州晚报 2018-09-19 01:08 大字

一市民:我与李某结婚后感情不和,2009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我已怀孕4个月,离婚时,我们庭外协商达成协议,我去医院做流产手术,李某承担住院费用。但之后我又不想打掉孩子,就没有履行协议。于是,2010年1月5日,我生下一男孩,一直由我抚养,随我姓。我一个人抚养孩子比较困难,想向李某索要抚养费。但是,对方以我违反协议,并且孩子随我姓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那么,我有权利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吗?

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方文业:这位市民和前夫的协议限制了女方的生育权,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父母对孩子负有抚养义务,因此,这位市民有权要求前夫支付抚养费,可以通过诉讼获得。

法律规定,怀孕的妇女是否生育子女,主要由怀孕妇女自己决定,属于其享有的一种特殊的人身权利,这种人身权利不因与其他人协商而受到限制。而限制妇女生育权的协议,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此外,不管男方认可不认可,孩子与其存在的血缘关系是不能否认的。男方应该承担子女抚养费,并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而其以没有随其姓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颍州晚报记者 杨治好

通讯员 程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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