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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 亳州市出台《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修订)》

亳州新报 2016-06-23 16:57 大字

本报讯 亳州市符合条件、自愿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将可拿到220元到400元不等的养老金。近日,亳州市出台《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办法》中的被征地农民是指亳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失去全部耕地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或征用后,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自愿调剂后不再占有农用地且当地人民政府无法给予异地安置的农业人口。以上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

《办法》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组成,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基金由政府出资部分组成,个人账户由被征地农民自愿缴费资金、集体土地补偿费及其利息组成。集体土地补偿费按每人4500元的标准,由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按上述标准收缴,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由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在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时一次性收缴,并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个人缴费标准分为3600元、7000元和10800元三档。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其中一档,一经选定,不得变动。

纳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根据个人是否缴费、是否缴纳集体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情况,每人每月发放的养老金从220元到400元不等。

《办法》明确,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同时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进城的被征地农民在就业、社会保障、就学、居住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居民享受同等权利;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依照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王肩华 孙浩 记者 蒋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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