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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乡村偷狗获刑

安徽法制报 2015-12-17 12:14 大字

本报讯 开着轿车去偷狗,被村民们现场抓获,轿车等物品被公安机关扣押。 12月15日,记者从阜阳获悉,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公诉,这名盗狗贼朱某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盗窃工具起亚牌轿车、药包等予以没收。

2014年12月31日,颍上人朱某驾驶着自己的起亚牌黑色轿车,与两名同伙来到阜南县黄岗镇。在麦田里发现一条灰色狗后,朱某的同伙下车,把带药的食物扔给了狗吃。几分钟后,这条狗便倒在了地上。后在一学校旁,朱某与两同伙又用同样的方法捕获了两条白狗。朱某与同伙的行为,引起了一位村民的注意。村民张某发现黑色轿车来回转悠,便起了警觉。后张某又发现,黑色轿车在不远处停下后,一名男子从车上下来,打开后备箱拎出来一条白色狗,往地上摔了几下后又扔进后备箱。张某便断定,这是前来偷狗的。后张某用一辆手推车横在马路中间,将朱某驾驶的黑色轿车拦下,并大喊“有药狗的,有药狗的。 ”见此情况,朱某的两名同伙慌忙下车逃跑,后朱某也弃车逃跑。朱某被村民撵上并抓获,后被交给赶来的派出所民警。据审讯,朱某还曾两次在阜南县境内开着轿车偷狗,总计盗狗7条。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朱某的起亚牌轿车、手机、药包等扣押。今年8月,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朱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审理中,朱某的辩护人提出,朱某购买轿车是为了拉客营运,不是用于偷狗,不应认定作案工具,不应予以没收。对此辩护意见,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多次驾驶该车寻找盗窃目标,并将盗得财物存放在车后备箱藏匿、运输,足以认定该车辆为盗窃所使用的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

(魏辉虎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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