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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不是说有就能有

安徽法制报 2015-08-17 12:34 大字

阜南讯“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曾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列举的典型“霸王条款”之一,2010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出台时,将其作为违法合同行为进行过重点查处。从那时起,经过一段时间的宣传和查处,含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类似“霸王条款”的格式合同已是不再多见。日前,阜南县某超市所售的购物卡上再现“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霸王条款”死灰复燃,阜南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前不久,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超市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该超市销售的“某某购物广场储值卡”,背面使用注意事项的最后一条写着“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看到这样的字样,曾经办理过“霸王条款”案件的执法人员立即指出存在问题。超市老板说,该购物卡是委托外地一印刷厂印制的,卡上的注意事项由自己拟定,这些内容也是参照以前别的超市的购物卡内容略作修改而成。

执法人员告诉超市老板,2010年11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执法人员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所谓格式条款,《合同法》有明文规定,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同时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

现实生活中,格式条款一般由经营者一方事先拟定,消费者一方只能同意或者拒绝,而不能与之商谈或者修改。由于商家在买卖过程中一般处于优势地位,往往把一些不公平条款强加给消费者,比如“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样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从而使消费者的权利受到侵害。

经过调查,执法人员认为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采用格式合同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遂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 (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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