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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1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拂晓报 2015-05-12 17:13 大字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市民生办获悉,今年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全年任务是55.5万人,截至4月底已参保人数达63.11万人,支出基金7241万元,7.55万人次从中受益,报销比例达75%。

据了解,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覆盖面向: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的城镇未从业成年居民(含城镇老年居民);城镇就读的中、小学学生,以及外来投资、流动就业人员(农民工)在城镇上学的非本地户籍子女;各类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本地城镇户籍和在城镇定居的未成年人、少年儿童(含新生儿);按政策规定可以参加居民医保的城镇其他人员。

2015年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左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380元。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分别按216元和164元标准对省属高校大学生落实补助资金;市级财政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对市属高校大学生落实补助资金。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城镇中、小学的在校学生,不分户籍,统一在其就读的学校办理参保登记,按学年缴费;宿州市高校大学生均在市本级办理参保登记,按学年缴费。新生儿(一般应为本地非农业户口)在办理户口登记的同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不受城镇居民参保时间限制。对出生不满三个月(含三个月)参保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出生三个月以上参保的新生儿,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跨地区就学或办理转学的大、中、小学学生,不再参加原户籍地的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已在原户籍地参加了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可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不得重复参保。

不仅如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不建个人账户,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住院、门诊大病、慢性病及普通门诊等医疗费用。参保城镇居民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700元/次;二级医院550元/次,基层二级(医改后实行药品零差价的县区属公立医院)450元/次,一级及以下医院200元/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次。各类在校学生(含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其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20万元和15万元;对连续参保的城镇居民,从第二年度起分别提高到25万和20万元。(张清洁 本报记者 曾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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