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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骑摩托坠桥身亡桥梁护栏不够高,法院判交通局担三成责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4-03-18 10:49 大字

[摘要]桥梁护栏不够高,法院判交通局担三成责

本报讯 阜南县一农民为看望住院医治的母亲,驾驶摩托车前往医院途中摔掉到公路桥下,致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由此引发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事故责任纠纷案。案经两级法院审理,日前阜阳市中院终审判决被告公路桥主管单位——阜南县交通局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合计14.17万元。

周某于2012年9月5日下午4时,骑摩托车去县城医院,途经事发公路桥时,摩托车越过桥梁护栏,跌落到桥下未清除的水泥块上。后周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公安机关对事故现场勘验,确认事发桥面属于坑洼不平的石子路面,无护栏,桥下堆放有断裂的砖砌水泥台面。桥头两边水泥护栏高0.35米,主桥两边水泥护栏与桥上泥土层基本持平。该公路桥法定主管单位为阜南县交通局。

周某亲属提起诉讼,要求该县交通局承担赔偿责任,但该局未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单位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被告单位作为县道公路管理者,未尽到管理义务,致使事发桥面泥土较高,几乎与护栏相平行,使防护栏失去应有的保护作用。根据交通部《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规定,需要设置栏杆的桥梁,其栏杆的设计,除应满足受力要求外,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1米。该案事发桥梁栏杆高度明显不符合规定。

同时,被告单位作为桥梁维修的发包方,在事发桥梁施工后,没有监督施工单位及时清理施工中遗留现场的水泥等建筑垃圾,致使周某跌落桥下时,恰好摔到该垃圾上,客观上加大了周某的受伤害程度。由于被告单位未尽到监督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证驾驶摩托车,且在行车时未充分注意安全,存有明显过错。

由此,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承担原告周某亲属各项损失的30%计14.17万元。 (石中原 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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