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致富”终成南柯一梦5名传销人员各被判刑2年
[摘要]5名传销人员各被判刑2年
阜南讯 传销是社会毒瘤,打击传销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日前,由阜南县工商局查处并移送的一起传销案件,由阜阳市、阜南县两级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5名传销骨干分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12年7月9日上午,阜南县工商局根据举报联合公安部门在该县县城骆寨社区查处了一起正在集会授课的传销活动,现场查获参与人员47人。经过审查,其中的滕某、黄某、肖某、刘某、何某5名人员是这次传销活动的组织者。2012年8月16日,该5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3年3月8日,阜南县检察院对该5名传销人员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阜南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滕某、黄某、肖某、刘某、何某等人,2011年7月相继来到阜南县,参加了以销售天津“天狮”牌化妆品、保健品为名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为“五级三进制”。即:发展下线1~2人,可成为公司的业务员,每发展下线1人可提取525元;发展下线3~9人,可成为公司的业务代表,每发展下线1人可提取700元;发展下线10~64人,可成为公司的主任,每发展下线1人可提取1470元;发展下线65~392人,可成为公司经理,每发展下线1人可提取1820元。另外其他人发展的下线,上层还可提取开拓奖:即每发展下线1人,代表可提175元,主任提525元,经理提945元,高级经理提1295元。
庭审查明,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5被告人在阜南县骆寨、城北、城南等社区,以发展下线能获取提成为诱饵,鼓动他人参与传销组织。 5被告人中,滕某、何某、黄某向传销活动人员授课,黄某收取费用,肖某负责人员的生活起居。 5被告人先后成为传销组织的主任级别,并分别担任县城骆寨点、新百点、城北点、油厂附近点、曹集路点的片长。 5人在初期的调查询问中,都承认参与传销活动,同时被其他人员指认为主任级别。参与人员的讲课笔记印证了证言内容。
阜南县人民法院庭审认为,5被告以推销天津“天狮”产品为名,组织外地人员在阜南授课,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五级三进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骗取钱财。 5被告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应负刑事责任。 5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分主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阜南县人民法院分别对5被告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了上诉。日前,阜阳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二审,认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刚 孟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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