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花接木偷换概念“傍名牌”花招迭出真名牌躺着中枪
由于香港注册企业名称不受限制,一些动机不良的商家在香港将国内知名注册商标的用字,注册在公司名称中,名曰“香港某某(国内知名注册商标的用字)集团有限公司”,然后与内地的一些不知名的小厂签订合同,授权其使用自己的名称,号称“香港某某集团公司监制”,故意打出“某某集团”这样的用字,让人误认为是国内知名商标的产品。这种扯大旗作虎皮,高调打出“某某集团”的招牌,销售自己产品的做法,是一种典型的仿名牌手法。日前,阜南县工商局就查处了这样一起违法案件,查扣印有“露露集团”的傍名牌饮料50箱。
消费者举报发现“李鬼”
不久前,阜南县工商局苗集工商所接消费者举报,称一路边食品店中销售的“露露集团”清爽甜橙味饮料是假冒的,要求查处。接举报后,苗集工商所工作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中摆放印有“露露集团”字样的清爽甜橙味饮料50箱,生产厂家为“河南某某饮料有限公司”。仔细查看饮料的包装箱上标有“某某牌”商标,经查是注册商标,由饮料标注的生产厂家拥有。但自有商标字体很小,与高调显示的“露露集团”字样相比,自己的商标躲在角落里,一副羞于见人的样子,整体结构不相对称。
“露露”是中国驰名商标,持有人是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非经许可他人不得使用,执法人员要求经营者提供该饮料使用“露露集团”的相关资料。经营者经过与供货商电话联系,收到了一份合同书传真。合同书很简单,主要内容就是一句话:“‘香港露露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河南某某饮料有限公司使用其公司名称并标于包装上。”“香港露露集团有限公司”不是“露露”商标的所有人,此授权使用合同,与“露露”商标风马牛不相及,执法人员遂以该产品涉嫌商标侵权,依法进行了查扣。
套用名牌注册暗藏猫腻
由于香港与内地的注册制度不同,一些动机不良的人员就利用香港注册企业名称不受限制的制度,在香港注册了含有内地知名商标用字的公司名字,号称“香港某某集团公司”、“香港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香港某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等等。其实这些听着来头很大,貌似实力很强的“集团公司”自己并不生产产品,而是专门授权内地不知名的小厂使用其名称,突出使用“某某集团”字样,达到混淆视听,让人误认,扩大销售的目的。只因太出名,一些国内拥有知名商标的企业真是“躺着也中枪”。工商部门在以住的市场巡查中曾查处过多起这样的山寨版“名牌”商品。
具体到这个案件,就是先注册“香港露露集团有限公司”,然后以“香港露露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与河南某某饮料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授权使用其名称,在饮料上打出“露露集团”的名号对外销售。
工商执法人员说,单从合同书上看,一方向另一方授权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并不违反规定。但细看企业的名称,这个所谓的“香港露露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国内法规根本就不能注册,也就是说合同的主体资格不合法。主体不合法签出的合同自然也违法了,其根源还是“香港露露集团有限公司”这个名称问题。
这就是为什么拥有自己的商标还要标上“露露集团”字样故意招惹是非的原因,其实商家招的不是“是非”而是“眼球”,要的就是这个似是而非的效果,让不明真像的消费者产生误认——这就是名牌产品。其实签订名称使用合同的双方都心知肚明此“露露”非彼“露露”,是在移花接木、偷换概念,所谓的授权使用是周瑜打黄盖,各有所取,醉翁之意不在酒。
擦亮慧眼避开消费陷阱
经查,该食品店上月底从外地购进这种饮料53件,进货单上直接标明的就是“露露” 53件。销售方按“露露”产品卖,购货方也是按“露露”买,转手按“露露”产品卖。至案发时销售了3件。经营者看到将要受到处罚时辩解说包装箱上“露露集团”是指香港“露露集团”,而不是国内的“露露”商标。
《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明确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商标法》同时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也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经过一阶段的调查,工商部门认定本案的销售方构成“销售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据此,阜南县工商局依法查处了这起傍名牌案件,没收扣留侵权饮料50箱,并处罚款3000元。
办理此案的工商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警惕这些号称“香港某某集团公司监制”的“名牌”产品,避免掉进其刻意设置的陷阱。
·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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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原是拉大旗作虎皮
阜南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阜南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