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同居又分手判女方父母返还彩礼4万多元
[摘要]判女方父母返还彩礼4万多元
未成年人侵权被判赔偿案屡见不鲜。根据民法规定,未成年人侵权赔偿责任是由其监护人来承担。近日,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未成年女子解除非法同居案件,其父母被判承担返还彩礼的民事责任。
2011年1月19日,阜南县女子李某经人介绍与王某相识,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在李某与王某同居生活之前,李某及其父母共同收受王某彩礼款7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认为,李某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李某父、李某母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由于王某与李某同居时间较短,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收受的彩礼数额较大,因此,王某要求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王某与李某已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彩礼款的返还比例法院酌定为60%。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父、李某母返还王某彩礼款43800元。
·韩奔本报记者聂学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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