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女非彼女 不享继承权
滁州市城郊乡的刘营,今年9月因驾驶四轮农用车,意外死亡。家人在整理刘营的遗物时发现三张定期存单,因不知道密码,无法取款,银行告知需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公证员接待后,了解到如下情况:刘营的父母健在;刘营生前有过二次婚姻,三年前与前妻离婚,婚生子小杰由刘营抚养,今年3月刘营与童某再婚,二人没有子女,童某的子女与刘营也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童某确认存款为刘营婚前财产,全部是刘营的遗产,童某与刘营的父母均自愿放弃继承权,由小杰申请继承。
根据当事人陈述,公证员起初认为这是一起简单的继承权公证,就按部就班地要求当事人提供材料:1.刘营的死亡证明;2.刘营的婚姻状况证明;3.刘营的父母、子女、配偶情况的亲属关系证明;4.所要继承的遗产证明;5.刘营的身份证、户口本;6.刘营父母、妻子、儿子的身份证、户口本。
公证员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时,注意到刘营的户口本上登记有一女刘静,与户主刘营的关系为“女”,那么,此“女”刘静是刘营的亲生女、养女,还是继女,为什么当事人没有说明清楚,是有意隐瞒,还是另有隐情?带着疑问,公证员到刘营住所地进行走访,并向当地村委会调查了解,得知刘静是刘营的外甥女,是刘营姐姐刘萍的女儿,当年刘萍在生下刘静时,已经有一个女儿,刘萍想再生个男孩,为躲避计划生育,就隐瞒了刘静出生的事实,将刘静的户口登记在娘家弟弟刘营的本子上,与户主刘营的关系登记为“女”,但刘静从小由外公外婆带大,生活费由她母亲刘萍承担,刘营没有抚养过刘静,刘营也没有办理过与刘静的收养手续,刘静也一直没有与刘营共同生活过,没有管刘营叫爸爸,一直叫刘营为小舅舅,且刘静管自己的亲生父母叫爸爸妈妈,刘静10岁左右又回到生父母身边生活。
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公证员又向当事人刘静、刘静的母亲刘萍、刘静的外公外婆、刘营的妻子童某、儿子小杰再次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谈话笔录,六人均确认刘静不是刘营的女儿,刘营生前也没有与刘静的父母办理过收养刘静的手续。公证员同时注意到,刘静生于1994年,也不符合事实收养的条件(事实收养关系应建立于1992年4月1日前),故排除了刘静是刘营的养女的可能性,确认刘静不是刘营的继承人,对刘营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并据此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小杰顺利地取到了刘营的存款。 ·张琴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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