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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建立消费纠纷人民调解机制调解协议书将具有法律效力

安徽法制报 2011-10-31 23:56 大字

[摘要]调解协议书将具有法律效力

阜南讯 日前,阜南县司法局、工商局和消费者协会联合下发文件,确定在县消费者协会设立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全县消费纠纷调解工作。由此将人民调解机制融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之中,此后,消费纠纷调解协议书将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力度将大幅提升。

消费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是指,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消费者的投诉,依据法律、政策、道德和公序良俗,运用法、理、情相结合和说服教育、疏通引导等方式,调解消费纠纷,促成消费纠纷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与以往的消协调解最主要的区别是,经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如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可据此依法强制执行。

消协调解协议存在局限性

过去解决消费纠纷的主要渠道是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由于消协是社团组织,不同于司法部门和行政机关,无强制手段,消协调解是一种民间调解,调解本身缺乏法律效力,导致消协解决消费纠纷处于“两难”的境地。一是协议达成难。有的经营者因种种原因不配合调查,不接受调解,对于宣传、说服等调解方式置之不理,使得调解无法进行。二是协议执行难。协议达成后,只能依靠涉诉双方的个人自律道德修养和公序良俗,自觉执行协议内容,遇到当事人出尔反尔,协议就成一纸空文。遇到经营者不愿意调解或不执行调解结果的情况,消协只能告知当事人选择走诉讼渠道。而大多数当事人又不愿劳神费力为消费纠纷打官司,往往自认倒霉,放弃了维权。这样不仅消协维权的权威性大打折扣,也变相助长了不法经营者不把消协调解当回事的心理。

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是法律专有名词。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2002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同法院、仲裁调解一样具有法律效力,视同法律文书,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重要根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消协调解纳入人民调解范畴此后,消费纠纷调解协议书将具有法律效力,将有效地提高消费纠纷调解的力度,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花最少的成本,解决现实问题。

消协组织规范操作好事办好

阜南县消协、工商局、司法局专门联合制定了《阜南县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暂行办法》,明确了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组织机构、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工作衔接和保障措施。三部门联合成立了“阜南县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小组”,设立了专门的办公室,抽出专人联合办公,负责调委会的日常管理(县消协负责)和业务指导(县司法局负责)。调委会聘请了6名专职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建立了五项制度:月工作例会制度、人民引导制度、疑难重大案件联调制度、资料移送和调阅制度、数据共享和信息沟通制度;实施了四个衔接: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与消费纠纷处理工作衔接、与法院诉讼工作衔接、与法律援助衔接、与产品质量监定、司法监定工作衔接。同时规范了各种文书的格式和使用。消费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建立,将使消协服务效能进一步拓展,为老百姓解决更多的矛盾纠纷,为改善民生、保障民生提供更加广泛、有效的服务。 (郑刚 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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