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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生娃 却被结扎产妇起诉医护人员和丈夫“故意伤害”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1-08-02 12:40 大字

[摘要]产妇起诉医护人员和丈夫“故意伤害”

阜南县时年26岁的卢珍珍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在接受剖腹产手术时,竟同时被实施了结扎绝育手术。获悉真相后的她将院方及其有关医护人员和自己的丈夫李军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告上法庭,并索赔180余万元。此案虽经两度开庭,仍未尘埃落定。

被绝育,产妇不知情

2008年3月,阜南县居民卢珍珍经人介绍与邻村身份系国家工作人员的李军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2009年2月28日晚,怀孕即将临产的卢珍珍被送往阜南县妇幼保健所就诊。当夜因卢珍珍难产,医生经征求卢珍珍本人签字同意,给卢珍珍施行剖腹产手术,生下一个女婴。

据卢珍珍母亲介绍,剖腹产后第三天,卢珍珍的丈夫李军就动员卢珍珍和他一起专程去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李军急于补办结婚手续,是因为李军曾经结过婚,并育有一男孩。作为公职人员,李军与卢珍珍结婚生育后,根据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夫妻一方必须施行绝育手术。卢珍珍家人认为,李军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擅自要求医院对其妻卢珍珍施行了绝育手术。

2009年3月的一天,卢珍珍无意中发现了自己在县妇幼保健所实施双侧输卵管结扎绝育手术的单据,悲痛欲绝的她愤而离家出走。卢珍珍及其家人认为,医方及其丈夫李军在卢珍珍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对其施行绝育手术,无异于故意伤害,剥夺了她的知情权和生育权,给其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度重创。

卢珍珍本人毕业于阜南县卫校妇产专业,持有村级卫生人员上岗证书,曾长期在上海打工。事发后,卢珍珍经常以泪洗面,精神恍惚。 2011年1月10日,阜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其已构成“癔症”病症。

讨说法,产妇告上法庭

2009年7月24日,经阜南县卫生局委托,阜阳市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此事进行鉴定。专家组分析意见认为,医方在对卢珍珍施行剖腹产手术中加行双侧输卵管结扎术,在术前、术中对卢珍珍未尽到必要的告知、说明义务,医方仅凭关系人李军单方的意愿,对其实施绝育手术,存在医疗过失;同时医方病历有涂改孕产史、添加“绝育”字样现象,确定该例医疗争议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

2009年11月3日,安徽省医学会鉴定认为此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2010年4月20日,阜阳市公平司法所认定,卢珍珍双侧输卵管结扎损伤,构成轻伤,其损伤构成六级伤残。

卢珍珍及其代理人根据这一鉴定结果,将阜南县妇幼保健所负责人刘永生及有关医护人员等七人,连同其丈夫李军,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告上法庭,要求追究刑责,并请求判令阜南县妇幼保健所赔偿自诉人各项经济损失180余万元。

阜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医方存在明显过失,八名被告人行为均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判决八名被告人无罪,阜南县妇幼保健所赔偿原告7万余元。

一审后,中院发回重申

卢珍珍不服,上诉至阜阳市中院。 2011年2月,阜阳中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近日,笔者就此事专门走访了阜南县卫生局副局长兼阜南县妇幼保健所负责人刘永生,他承认此事件医方确实负有责任,在孕妇进行手术前没有对其告知并让其本人签字同意,而是片面地在其丈夫要求下就为孕妇施行了绝育术。按规定,施行绝育手术必须审查结婚证、生育证等,但在现实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育龄夫妇剖腹产时要求绝育手术一起做的现象。对此案,刘称单位愿意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 (文中卢珍珍、李军系化名) 聂学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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