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拒绝“三包”工商现场说法
阜南讯 日前,一经商不久的年轻店主,竟然不知“三包”规定为何物,对售出的问题商品不但不予赔偿,反而以“特价商品售出概不退换”为由,“理直气状”的与消费者争吵。阜南工商执法人员现场说法,解读商品“三包”等规定,经营者知错即改,退还了问题商品的货款。
11月25日上午,阜南县工商局城南工商所接一王姓女消费者投诉,说自己一周前在县城一皮鞋店以55元的价格买了一双皮鞋,只穿了两天,一只鞋的后跟就出现了一条裂口。王某拿着问题皮鞋到鞋店要求调换,店主说裂口是穿的原因造成的,并说此款皮鞋是特价商品,店中贴有“特价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所以不予退换。新鞋子只穿两次就出现裂口,显然皮鞋的质量有问题。王女士坚决要求退换,经营者坚决不肯,双方各执一辞,引发争吵。“她比我还有理呢,比我的声音还大呢”,王女士愤愤不平地说。鞋没换成,反惹一肚子气,王女士遂带着皮鞋来到城南工商所进行投诉,请工商部门为其主持公道。
听了王女士的叙述,工商人员查看了皮鞋损伤处,初步确定该皮鞋应存在质量问题。销售问题商品,反而理直气状,工商人员决定到现场“见识”一下这个经营者。店主是位年轻的女性,从营业执照核准的时间看,经营不到半年,工商人员在与其交谈中得知该经营者缺乏法律意识,对经营中的产品质量,产品三包和店堂告示等规定完全不知。工商人员说明来意后,店主辩解说,一是皮鞋是正规渠道购进,质量应有保证;二是该皮鞋是特价商品,标示“特价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所以不予退换。针对经营者的错误观点,工商人员从《产品质量法》说起,告知经营者对自己销售的商品有保证质量的义务,对所售商品有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即“三包”的责任和义务;即便是名牌产品,在生产、运输、储藏等环节个别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也是有可能的。
对于该店“特价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工商人员解释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公布并于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也规定,在设立店堂告示时,经营者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侵害消费者权利。
听了工商人员的讲解,年轻店主承认自己经商经验不足,学法甚少,不知这些规定。在工商人员调解下,店主知错即改,当即向王女士表示了歉意,并全额退还了鞋款。
当下打折、特价销售成了一些商家的促销手段,“特价商品售出概不退换”也成了商家使用最多的告示。类似此类告示的还有:“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赠品不负责三包”、“自带酒水要收开瓶费”等。在此工商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切莫被这些霸王条款蒙骗了。当你遭遇类似的情况时,请及时向工商部门投诉,以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郑刚 康友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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