刮掉奶粉批号标志 阜南工商立案查处
阜南讯 违反与代理商的约定从外地购进商品 (俗称“窜货”),为躲避本地代理商的查验,故意刮掉商品批号,致使商品标志残缺。聪明反被聪明误,原本合同违约的民事行为变成了不以真实标记销售商品的行政违法行为。日前阜南县工商局查处了这样一起行政违法案件。
阜南县工商局苗集工商所日前在对一家奶粉超市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一种品牌为“摇篮”牌金摇篮幼儿配方奶粉包装袋上的生产批号和产地字母代码有擦涂痕迹,遂仔细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这家奶粉超市货架上摆放着“摇篮”牌多种型号的系列奶粉,其他型号的奶粉均标志正常,帷有现场摆放的一种专供“6个月到3周岁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的配方奶粉包装袋上只有生产日期,没有生产批号和产地代码标志,经清点共48袋。执法人员询问经营者李某这批奶粉是从何处购进的,经营者说是从本县公桥街上某奶粉超市购进,并提供了奶粉化验报告单。执法人员进一步追问为何奶粉标志不全,经营者闪烁其词,支支吾吾。执法人员将这个标志残缺的包装袋与同一品牌其他型号的奶粉包装袋进行对比,在同样的位置,标志明显少了两行数字+字母组成的代码。这两行代码一行表示产品批号,一行代表奶粉和产厂家及产地。经营者李某见蒙混不过去,终于说出了实情。
李某说,自己销售的“摇篮”牌系列奶粉都是从阜南县城的经销代理商那里购进,与阜南代理商签有协议,不能销售其他区域的奶粉。不久前李某到县城代理商处进货时,阜南代理商没有这种6个月到3周岁较大婴幼儿配方奶粉,为配齐型号,李某就从阜阳一批发市场购进了这个型号的奶粉48袋。因为怕阜南代理商知道自己从其他渠道进货,因此违约要受罚,就把袋子上印有产品批号和产地代码的数字和字母给擦涂掉了。又因为知道公桥奶粉超市有这个型号的奶粉化验单,所以就拿了公桥超市的化验单,对外说是从公桥超市购进的这批奶粉。自己觉得这样做的很周全,没有想到细心的工商人员还是发现了问题。
工商人员指出,食品包装标志含有产品的多种信息。该种奶粉被刮掉的两行代码,第一行为产品批号。我国《产品质量法》未将生产批号列为强制性标注内容。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预 包 装 食 品 标 签 通 则》(GB7718-2004)第5.3.1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可以标注批号,也可以不标注。不过,如果预包装食品标注了批号,就不能有意将其刮掉或刮模糊。因为该强制性标准第 4.2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食品批号对追溯食品来源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有价值的。有意将奶粉的批号刮掉或刮模糊,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2条的规定,违反了《标准化法》第十四条有关“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的规定,工商部门应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条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对销售者进行查处。
第二行是含有生产厂家和产地信息。现在一些食品虽是一个牌子但授权多家企业生产,在产品的标志上印有全部的生产厂家,以几个字母组合代表不同的生产厂家和产地,然后告诉消费者在产品的喷码中查看这几个不同字母以确定不同的厂家和产地。该奶粉也是按此规则进行设计的。在包装袋的侧面印有生产厂家和产地的查看说明,共有3个地方4家企业生产,用10个字母作为代码。只有按照这个说明查看产品标志,才能知道是哪个地方哪家企业的产品。擦涂了批号就没有了字母代码,就无从知道是哪个城市哪家企业生产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有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刮掉了生产批号及产地字母,就强制剥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对生产厂家和产地的知情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条规定“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之一。
综上所述,李某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上述有关行政法规,阜南县工商局对其立案查处。办理此案的执法人员说,经营者“窜货”违反是与代理商的合同约定,是一种民事行为,不在工商行政管理监管范围。经营者以行政违法代理民事约定以躲避风险是一种得不偿失的行为。
(郑刚 朱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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