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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触犯刑法

北部湾晨报 2017-05-25 10:55 大字

划性(记者徐志强通讯员庞萍)钦州市的李某向信用社借款,却不偿还,法院在执行中,李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裁定罪。日前,被钦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

近年来,李某向信用社借款,与信用社签订了一份《信用借贷合同》,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490000元,双方就借款期限、利息、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到期,经信用社多次催收,李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信用社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李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90000元及利息。法院作判决李某偿还信用社借款本金人民币490000元及利息。

一审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法院受理了信用社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并对李某的个人及家庭财产进行调查,查明李某于借款期限届满后在某银行有大额资金往来记录12次,大额资金往来共计人民币765737元;李某在钦南区黄屋屯镇及防城港市港口区有房屋,李某具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能力。

法院向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李某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偿还信用社490000元及利息,并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李某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法院把案件移送给公安侦查。钦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民警在防城港市上思县龙江半岛小区将李某抓获。

案发后,李某向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得到信用社谅解。李某与信用社就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李某的儿子李某甲作为保证人为其提供担保。鉴于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悔过表现,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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