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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购买车位“缩水”告开发商获赔万余元

北部湾晨报 2016-09-12 00:00 大字

上思县一名业主班先生在该县某楼盘购买了一个停车位,然而停车位的实际面积却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小,存在“缩水”现象。班先生遂将开发商告上法庭,9月6日,开发商被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退还给班先生1.1288万元。

2011年2月,班先生与上思县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住宅小区车位转让协议》,约定班先生拥有某小区某车位的使用权,总费用为5万元,并附有车位图纸一张,标明车位长5.5米、宽2.65米。

2013年1月,开发商将车位交付给班先生。班先生在使用停车位的过程中,发现车位规格不符合约定,实际的车位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减少了3.291平方米。班先生与开发商沟通后,开发商将班先生的车位进行了重新划线。班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开发商将多收的车位款1.1288万元退还,并支付利息3217元。

上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退还班先生车位款1.1288万元,并驳回班先生的利息请求。

开发商不服,上诉称,双方明确约定车位不计算建筑面积,而以现状转让车位,故该车位图纸实际是开发商建造车位时的建筑设计示意图,作为建筑施工和车位示意位置的参考,不是停车面积划线图。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车位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开发商对车位重新划线后,不符合国家行业性标准。开发商应就其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终,该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防城港市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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