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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窗琐事相争少年酿下命案

北部湾晨报 2015-05-11 09:58 大字

两名初中男生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拔刀相向,结果铸成大错,酿成命案。近日,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在上思县对这起故意伤害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林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其父母)、委托代理人(辩护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这是今年以来,防城区人民法院根据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开始集中管辖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开庭审理的第一起案件。

年仅16岁的林某与零某是初三年级同班同学,两人同住一间宿舍。2014年12月9日6时许,零某拿林某的漱口杯在宿舍走廊刷牙,林某发现后便从零某手中抢回自己的漱口杯,两人因此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个子相对较小的林某觉得自己在力量上吃亏,遂返回宿舍从行李箱里拿出一把水果刀警告零某,之后两人各自离开宿舍去教室上课。

上午第一节课下课休息期间,零某走到林某跟前把林某推倒在地,林某站起来立即从腰间掏出水果刀,零某则挑衅刺激林某往自己身上捅,两人再次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在互推过程中,林某持水果刀刺中零某的胸口,零某被同学送往校医室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林某家属将5000元交到公安机关作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但对方没有接受。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234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防城港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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