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原副市长陆钦华一审获刑11年
本报防城港讯 (记者/黄兴忠 通讯员/吴凰汇)11月13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钦州市原副市长陆钦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陆钦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
法院查明,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陆钦华利用担任钦州市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副市长等职务的便利,伙同钦州市海洋局原副局长梁荣好(另案已判刑)共同或单独受贿共55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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