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局原局长龙拔斌受贿案开庭审理公诉人指出,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1月4日,原钦州市市政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龙拔斌涉嫌受贿罪一案,在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龙拔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1万元和美金3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被告人龙拔斌1964年12月出生于钦州市,曾任钦州市国土资源局钦北分局局长、钦州市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主任、钦州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主任、钦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等职务。案发时任钦州市市政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被告人龙拔斌在担任钦州市土地管理局钦北分局局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房地产开发商梁某办理大寺镇兴华市场项目用地相关手续过程中给予关照和帮助,并在钦州市二桥附近收受梁某送给的人民币13万元。
2008年,被告人龙拔斌在担任钦州市土地管理局钦北分局局长期间,为房地产开发商潘某办理钦北区百利华庭项目用地相关手续过程中提供帮助,并收受潘某送给的人民币5万元。
2012年,被告人龙拔斌在担任钦州市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主任及钦州市政府副秘书长期间,为房地产开发商陈某办理钦州市江滨豪园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中提供帮助,并分别在陈某的办公室和车内收受陈送给的人民币2万元和1万元。
2013年,被告人龙拔斌在担任钦州市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主任及钦州市政府副秘书长期间,为房地产开发商许某办理钦州市中地滨江国际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中提供帮助,收受许送给的美金3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拔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1万元和美金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龙拔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公诉人在量刑环节的辩论中指出,应当对被告人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其财产的处罚。鉴于赃款已退赃,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龙拔斌表示认罪、悔罪,同时请求法庭能给予从宽处罚。
庭审结束后,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周隆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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