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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7·23”凶杀案 一审宣判杀害计生干部嫌疑人被判死刑

南国今报 2014-06-20 09:54 大字

今报防城港讯 (记者赵劲松 通讯员吴凰汇)6月19日上午,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对东兴“7·23”凶杀案进行宣判,被告人何深国因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去年7月23日,因为小孩办理入户手续未果,何携带砍刀闯入东兴市计生局,砍死两名计生干部,砍伤另外4人。

34岁的何深国是东兴市马路镇大桥村人,生育有4名子女。案发后,何深国被警方当场抓获,并缴获其作案用的砍刀一把。去年12月20日,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详见本报2013年12月31日13版报道)

19日上午11时许,在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人大代表、执法监督员、媒体记者、受害人以及被告人家属等前来旁听宣判。身着囚服的何深国面容憔悴、表情呆滞,由两名法警押上法庭,坐在被告人席上。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深国因未能及时为其超生的第四个孩子办理入户手续,持刀将东兴市计生局5名工作人员及路过的一名律师砍死、砍伤;何深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83388.39元。

宣判后,何深国反应平静。法官向他说明其有上诉权利时,他说:“我是一个精神病人,出去也做不了什么,不上诉了。”随后,他被法警带离审判庭。

针对何的辩护人提出,何深国存在特殊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法院作出了相关说明。

何深国称自己曾被鉴定为精神残疾三级。对此,在庭审时,事发时他是否精神病发成为争议焦点。法院委托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依法做出鉴定,认为何在事发时并没有发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作案后,何深国虽然没有跑离现场,但其主观上并不是想自首,且在现场有抗拒抓捕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条件。

此外,有关工作人员在接待何深国时心平气和,依照相关规定解释相关政策,没有过激的言行,双方也没有发生争吵。在对待何深国夫妇超生的问题上,马路镇政府、计生站的工作人员也是依法依规进行,在该案中不存在过错。该案的后果完全是由于被告人何深国对计生工作、对计生工作人员有偏见,产生杀害计生工作人员的犯罪故意。

综上,虽然何深国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但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依法予以严惩。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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