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跨国拐卖儿童案24人领刑 主犯黄清恒一审被判死刑,目前仍有12名婴儿下落不明
24名被告获刑(图片由自治区高级法院提供)
■本报记者梁静 通讯员费文彬黄琼
昨日,震惊全国的“6·8”特大中越跨国拐卖儿童案在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宣判。24名被告因拐卖儿童罪获刑,其中黄清恒、黄曼丽、阮氏军3名主犯被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另外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5年至1年10个月不等刑期。
24名被告获刑,其中18名为女性
昨日,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24名被告获刑,其中越南籍1人、自称越南籍8人、中国籍15人。在24名被告中,女性罪犯为18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主犯黄清恒在得知广东揭阳等地少数家庭有收养婴儿的愿望后,产生了从越南组织婴儿,到广东省揭阳市出卖;或组织越南籍孕妇到中国待产,分娩后再将婴儿卖出的想法。
2010年期间,黄清恒在与黄曼丽相识后,二人共同实施了将婴儿从越南接送到中国广东省出卖的犯罪行为。2011年,阮氏军加入到她们中,并达成了将婴儿从越南接送到中国境内,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共谋。
这之后,被告人庄存、阮黄玲、阮氏红、阮氏碧秋等人也加入其中,逐渐形成了拐卖儿童的犯罪团伙。该团伙从越南经广西东兴市,向广东省揭阳市、汕头市等地接送、中转或贩卖儿童,或组织越南籍孕妇到中国待产,产后再将婴儿卖出。
主犯分工明确,先后贩卖男婴20余名
该犯罪团伙分工明确。被告黄清恒主要负责联系越南籍妇女“阿中”等人,在越南境内组织婴儿来源,并安排阮黄玲、阮氏碧秋等人在越南境内以及中国广西东兴市至广东省揭阳市、汕尾市之间的接送。
被告黄曼丽发展了在东兴市做摩托车载客生意的郑斯旭等人,到东兴市下滩岭码头及水文站码头,接送带婴儿偷渡入境的越南籍妇女,前往东兴市区交接中转或安排搭乘客车至广东省揭阳市。
被告阮氏军发展了赵美嫦(另案处理)及阮氏雪贞等人,负责到广西东兴市接婴儿,回广东省汕尾市交给阮黄玲等人出卖。
从2010年至2011年期间,该团伙共出卖男性儿童20余名,其中,公安机关解救出11名涉案婴儿(儿童),至今仍有12名婴儿下落不明。
婴儿卖出后,阮氏军将所得赃款扣下自己应得的利润,余款打给黄清恒、黄曼丽,由二人将所得利益平分,其他负责接送或提供帮助的被告人则可拿到一定好处费,而居间买卖或介绍婴儿卖出的相关人等,也可从中获取一定的利益。
主犯作案16次,一审被判死刑
据统计,在整个拐卖活动中,主犯黄清恒参与作案16次,涉及拐卖婴儿22人;黄曼丽参与作案15次,涉及拐卖婴儿20人;阮氏军参与作案11次,涉及拐卖婴儿12人;庄存、阮黄玲、阮氏红、阮氏碧秋等21人也分别参与了拐卖婴儿犯罪活动。
法院认为,黄清恒等24名被告以出卖为目的,贩卖、接送、中转儿童,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被告黄清恒、黄曼丽、阮氏军等11人组织、领导、指挥其他成员进行贩卖婴儿犯罪活动,或在贩卖、接送、中转儿童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黄清恒拐卖婴儿22人,造成12名婴儿下落不明,属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是本案中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依法应予严惩。
被告郑斯旭等13人明知他人贩卖婴儿,仍予协助或帮助或居间介绍,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防城港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判处黄清恒死刑;黄曼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阮氏军有期徒刑15年,另外对庄存、阮黄玲、阮氏碧秋等21名被告人,判处15年至1年10个月不等刑期。对上述24名被告处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其中对阮氏碧秋附加驱逐出境。
案件回顾
2011年2月,东兴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发现一个奇怪现象,有一些不明身份的越南妇女携带包袱从北仑河入境,回去后两手空空。经公安机关侦查,一个跨国拐卖儿童案件呈现。
据该犯罪团伙交代,其运作方式为:由一人负责收购婴儿,收购到婴儿后便通知黄曼丽,并组织人将婴儿送到越南芒街市。随后,黄曼丽安排人员接收婴儿,并携带婴儿偷渡到防城港东兴市。
该团伙一般由以下途径绕开检查站。有的越南人通过不同渠道取得中国身份证,在横江检查站抱着婴儿很“大方”地走过去;有的越南人不会讲中国话,通过郑某等人安排乘坐出租车、班车等到南宁,绕开检查站;有的从东兴市偷渡入境后,走小路绕开公安边防检查站到达防城区汽车站,然后乘车将婴儿带到广东揭阳和汕尾转卖。
该团伙称,他们贩卖的婴儿大多以男婴为主,因为男婴的“利润”比较大。其从越南买一个婴儿,要付给组织货源的人1.7万元左右,之后,他们会以2.7万元到3万元左右卖出,若再转手,则可卖到4万元。
黄清恒等人称,每卖一个婴儿可以获利1万元以上,去掉“运费”以后,每个婴儿基本上可以获“纯利”7000元左右,如果价格好的话卖得更多。到了二、三道贩子,中间利润可达到一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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