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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跨国拐卖儿童案24人领刑》后续 中越跨国贩婴团伙拐卖婴幼儿案二审宣判 维持主犯黄清恒死刑判决

南宁晚报 2015-01-28 18:06 大字

防城港市“6·8”特大跨国拐卖儿童案(本报2014年5月17日曾做报道)于1月26日进行了二审宣判。广西高级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对主犯黄清恒的死刑判决,维持对黄曼丽、阮氏军等22名被告人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不等的判决,阮氏雪贞由有期徒刑十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到一千元不等。

24名被告18人为女性

法院经审理查明,主犯黄清恒在得知广东揭阳等地少数家庭有收养婴儿的愿望后,产生了从越南组织婴儿,到广东省揭阳市出卖;或组织越南籍孕妇到中国待产,分娩后再将婴儿卖出的想法。

2010年期间,黄清恒在与黄曼丽相识后,二人共同实施了将婴儿从越南接送到中国广东省出卖的犯罪行为。2011年,阮氏军加入到她们中,并达成了将婴儿从越南接送到中国境内,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共谋。

这之后,被告人庄存、阮黄玲、阮氏红、阮氏碧秋等人也加入其中,逐渐形成了拐卖儿童的犯罪团伙。该团伙从越南经广西东兴市,向广东省揭阳市、汕头市等地接送、中转或贩卖儿童,或组织越南籍孕妇到中国待产,产后再将婴儿卖出。

一审判决中,该团伙的24名被告获刑,其中越南籍1人、自称越南籍8人、中国籍15人。在24名被告中,女性罪犯为18人。

2年卖出男童20余名

该犯罪团伙分工明确。被告黄清恒主要负责联系越南籍妇女“阿中”等人,在越南境内组织婴儿来源,并安排阮黄玲、阮氏碧秋等人在越南境内以及中国广西东兴市至广东省揭阳市、汕尾市之间的接送。

被告黄曼丽发展了在东兴市做摩托车载客生意的郑斯旭等人,到东兴市下滩岭码头及水文站码头,接送带婴儿偷渡入境的越南籍妇女,前往东兴市区交接中转或安排搭乘客车至广东省揭阳市。

被告阮氏军发展了赵美嫦(另案处理)及阮氏雪贞等人,负责到广西东兴市接婴儿,回广东省汕尾市交给阮黄玲等人出卖。

从2010年至2011年期间,该团伙共出卖男性儿童20余名,其中,公安机关解救出11名涉案婴儿(儿童)。

婴儿卖出后,阮氏军将所得赃款扣下自己应得的利润,余款打给黄清恒、黄曼丽,由二人将所得利益平分,其他负责接送或提供帮助的被告人则可拿到一定好处费,而居间买卖或介绍婴儿卖出的相关人等,也可从中获取一定的利益。

二审维持主犯死刑判决

2014年5月16日,防城港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拐卖儿童罪,判处黄清恒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黄曼丽、阮氏军等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到一千元不等。

黄清恒、阮氏雪贞等7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黄清恒是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属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阮氏雪贞犯罪时是已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决定对阮氏雪贞予以减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黄清恒、黄曼丽、阮氏军等23人的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并依法对黄清恒的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案件回顾

2011年2月,东兴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发现一个奇怪现象,有一些不明身份的越南妇女携带包袱从北仑河入境,回去后两手空空。经公安机关侦查,一个跨国拐卖儿童案件呈现。

据该犯罪团伙交代,其运作方式为:由一人负责收购婴儿,收购到婴儿后便通知黄曼丽,并组织人将婴儿送到越南芒街市。随后,黄曼丽安排人员接收婴儿,并携带婴儿偷渡到防城港东兴市。

该团伙一般由以下途径绕开检查站。有的越南人通过不同渠道取得中国身份证,在横江检查站抱着婴儿很“大方”地走过去;有的越南人不会讲中国话,通过郑某等人安排乘坐出租车、班车等到南宁,绕开检查站;有的从东兴市偷渡入境后,走小路绕开公安边防检查站到达防城区汽车站,然后乘车将婴儿带到广东揭阳和汕尾转卖。

该团伙称,他们贩卖的婴儿大多以男婴为主,因为男婴的“利润”比较大。其从越南买一个婴儿,要付给组织货源的人1.7万元左右,之后,他们会以2.7万元到3万元左右卖出,若再转手,则可卖到4万元。

黄清恒等人称,每卖一个婴儿可以获利1万元以上,去掉“运费”以后,每个婴儿基本上可以获“纯利”7000元左右,如果价格好的话卖得更多。到了二、三道贩子,中间利润可达到一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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