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司法局负责人就《东营市燃气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办法》的制定情况和基本架构。
答:近年来,东营市燃气行业迅猛发展,截至目前,全市共有燃气经营者74家,其中,管道燃气企业24家、压缩天然气企业41家、液化气站9家;共有天然气门站20个,燃气管网约3092公里。天然气村村通工程和城市建成区管道天然气全覆盖工程完工后,全市管道天然气用户由原来的50万户,增加至80万户。随着燃气事业的快速发展,燃气安全隐患增多,东营市燃气管理工作还存在燃气监管部门的职能不清、监管科技含量低,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移交不规范,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及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燃气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为此,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城建管理局起草了《办法》初稿,市司法局进行了认真审查修改,书面征求了各县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气象、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单位和部分燃气企业、工商联、律师协会等的意见,并通过东营市政府门户网和市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建议。组织召开由立法小组成员、相关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和业务骨干等参加的协调论证座谈会,经反复修改完善,提请第8-5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办法》。《办法》共八章六十二条,对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以及燃气监督管理等活动作出了规定。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以及燃气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问:《办法》对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第二章对燃气专项规划的编制、燃气工程项目的建设要求、应急气源储备等作出了规定。一是市、县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二是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实行质量安全监督。三是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的调控机制。
问:为规范燃气经营与服务,《办法》规定了哪些措施?
答:《办法》规定,一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二是燃气经营者从事充装业务的,应当取得气瓶充装许可。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三是燃气经营者应当每季度至少对非居民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和用气情况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每半年至少对居民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和用气情况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四是燃气经营者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六十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的县(区)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五是建立燃气经营主体退出机制。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者的日常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燃气经营者信用信息档案,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问:《办法》对燃气使用与燃烧器具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第四章规定,一是燃气用户使用燃气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按照供(用)气合同明确的燃气使用要求,规范操作,安全用气,支付燃气费用。二是燃气用户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者提出申请,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三是燃气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和燃气气瓶等燃气设施。四是燃气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车用燃气气瓶有关证件和检验标志,定期检验车用燃气气瓶和燃气专用装置,及时维修或者更换不合格车用燃气气瓶和燃气专用装置。五是燃气用户有权向燃气经营者查询经营收费和服务等相关事项。六是管道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维护和更新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同时,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禁止行为、液化石油燃气气瓶的报废与处理作出了规定。
问:《办法》对燃气设施的保护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规定,一是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二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三是因建设工程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设施产权单位协商并制定改动方案,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四是燃气管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腐蚀损坏严重或者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组织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维护、更新和报废等措施。
问:对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答:《办法》规定,一是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二是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建立专门的燃气安全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抢修工具、防护用品、消防器材、抢险车辆、通讯设备等,并定期组织演练。三是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四是燃气管理和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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