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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5月4日起正式征收

黄河口晚刊 2010-05-06 00:22 大字
本报讯 记者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了解到,为加强对中心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东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5月4日起中心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式征收。

本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范围包括住宅物业类的商品住宅、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和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的3%交存。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造价管理部门进行测算,并适时调整。

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物业科工作人员介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包括新建商品住宅和原有住宅,新建商品住宅由建设单位代收购房人的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预(销)售许可证前,到市住建委开户注册,并签订《东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委托代收协议》。建设单位在销售住宅时,与购房人签订《东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收协议》,代收购房人的专项维修资金。未出售的,由建设单位交纳。原有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的补交,属于油田的,由油田负责征收;中心城区社会化住宅,由东营区负责征收。征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住建委开设的维修资金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对未按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按标准补交或者续交,否则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手续。

(刘剑 燕春雷 李进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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