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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欠银行钱,凭啥封我的地”

黄三角早报 2016-10-26 23:54 大字
本报11月5日讯(记者王超通讯员许孝坤)“既不欠‘房主\’的钱,又不欠银行的债,凭啥查封我的土地?”郭某拿房抵押贷款,到期后却无力还债,银行遂向法院申请查封房屋及其所占有的土地,这引起了土地所有权人陈某的不满。日前,利津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案件。

今年3月21日,“房主”郭某与农商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郭某将位于利津县夜市一条街的一套商品房抵押给该银行。但是,郭某对房屋占有的土地没有使用权,该房的“地主”即土地使用权人系陈某。贷款到期后,郭某没能偿还借款,8月21日,利津县法院依据该银行的申请,依法将房屋与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查封,但是法院的查封行为引起“地主”陈某的强烈不满。法院能将房屋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执行拍卖是否合法,成为本案焦点问题。

利津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实行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基本经济制度,私人可以享有建筑物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因此,在我国物权法采取土地与建筑物分别为独立的不动产。物权法第14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物权法第147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这两个条文是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不动产一并处分的规定,即权利转让情形的“房随地、地随房”原则。

同时,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此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本条规定了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原则,即设立抵押情形的”房随地、地随房”原则。

综上分析,根据物权法中“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的双向统一原则,即在设定抵押时,法律将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视为一个整体,陈某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因为坐落其上的房屋已经办理了抵押贷款,故该土地使用权也应当视为一并抵押给了银行。据此,利津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规,裁定驳回陈某的异议。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一审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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