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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抢生意起纷争轮起链锁伤人眼

黄河口晚刊 2010-02-25 05:14 大字
本报讯 为抢生意发生争执,顺手拿起链锁将对方的右眼打伤,2月22日,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伤人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去年8月19日9时许,在利津县城欧式商业街某超市门口,扈某用三轮摩托车送客,在此出租摩托三轮车的刘某认为扈某与其抢生意,遂辱骂扈某,后双方发生争执并打斗在一起,在追打中,扈某用一把油丝锁将刘某的右眼打伤。经法医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庭审中,双方对自己的行为都非常后悔,扈某面对的是高额的民事赔偿,刘某也付出了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损失。经调解,扈某赔偿了刘某10万元的经济损失。本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开言 高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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