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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收到法院传票矢口否认自己是当事人肇事后换个名字就想“溜”?

黄河口晚刊 2010-02-26 05:14 大字
本报讯 发生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在收到法院传票时,竟矢口否认自己是事故当事人,而且本人现用名与登记的事故当事人姓名完全不同。近日,河口交警协助河口区法院核实了这起一人两名案件。

去年8月10日15时34分,沾化县冯家镇大流村张平驾驶鲁EV97**号三轮摩托车沿河口区银座南侧停车场由南向北倒车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滨州市杜店办事处张八寨村田芳无证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田芳及两轮摩托车乘车人张强强(化名,3岁)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田芳向法院进行了起诉。

2月24日,河口法院法官在给事故当事人张平下发传票时,张平拒不承认交通肇事的事实,称自己的名字是薄某某不是张平,自己也没有曾用名。基于以上情况,法官不敢确定此人便是张平,便请求事故办案民警到场协助辨认。

办案民警到场后,发现此人是事故当事人张平,但其身份证显示信息却为薄某某,而且他仍然坚持自己不是张平,这时现场已聚集了很多围观者,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事故民警将其带至公安机关进一步询问。在民警的教育和法律的威慑下,当事人承认了在事故发生后的2009年9月24日,其户口由沾化县冯家镇随父亲回迁到利津县北岭乡,其姓名由张平改为薄某某的事实。目前,该案已顺利移交河口区法院处理。(文中均为化名)(记者 李静 通讯员 杨守凯 韩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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