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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现在难从农商银行借贷?三难题成阻碍放款“大山”

黄河口晚刊 2015-05-13 10:33 大字
近年来,农村商业银行的借贷矛盾尤为突出。商业银行出于风险考虑不敢放款,想用钱的农民却贷不出来。金融借款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也呈明显上升趋势。

近日,记者从垦利县法院民二庭获悉,2014年垦利县法院共受理农村商业银行作为原告起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96件,同比上升39.01%,执行案件102件,同比上升29.11%,作为原告的农村商业银行的胜诉率极高,但在实际执行中,该类案件审理、执行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为打造健康的农村金融环境,近日,垦利县法院对2013年以来该院审结的农村商业银行作为原告起诉的337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及181件执行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把脉”该类型案件审判,“破解”审判执行难的“病症”。

症结一:农民工外出务工送达难

以案说法:2014年1月,垦利县法院受理了某农商行与张某等9人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张某等9人均为外出务工人员,虽然能通过电话取得联系,但9人均拒不到法院应诉,也不提供自己的具体地址,口头答应回家过年时到法院应诉,但春节临近时张某等9人的手机却均关机,案件无法送达,只能通过公告方式通知张某等9人应诉,导致了案件审理周期过长。

由于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主要面向农村进行放贷,农民外出务工较多,加之该类案件的被告往往包括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等多人,法院难以一次完成送达;此外该类案件的多发除了客观履行不能外,很重要的因素在于借款人躲债、逃债等导致债权不能实现,部分借款人在起诉前已被银行多次催讨,掌握了一定的躲债技巧,在法院送达时“隐身”,严重影响了后续程序的开展。

对症下药:加强送达力量,安排专人集中送达,多渠道获取受送达人送达地址,主动和已送达的被告沟通,使其积极协助法院查找未送达被告的下落;对于当事人确实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的案件,除采取报纸公告形式外,在借款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张贴公告的形式,节约送达时间,提高审判效率。

症结二:多年催账手续乱

以案说法:去年5月,该院受理了某农商行诉常某等5人借款合同纠纷案,涉案借款发生在2009年,期间历经了多次催收,涉及当事人在不同时间段的签名4次,银行经办人员也进行了轮岗,对当事人签名的具体情况也不了解,最后经过笔迹、指纹鉴定才于近日作出判决。部分金融借款案件经过多次续借或催收,被告往往在借款手续的真实性和诉讼时效等方面进行辩驳或提出文字鉴定,造成案件审理周期较长,证据、事实等难以认定。

对症下药:及时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督促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加强内部监管,加强内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员工的程序和责任意识,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格和担保人的能力,确保借款的手续、催款的材料真实可靠;同时督促信贷人员加强风险提示,在借贷前对借款不能偿还的风险责任向借款人、保证人充分地释明。

症结三:盲目担保无力还

案件还原:去年6月,该院受理了某银行与李某等6人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发现该系列案系3户家庭联保借款,3户家庭原来并不熟悉,只是到银行贷款时临时组合成了联保小组,结果因1户家庭从事经营失败导致了其余2户家庭为本不熟悉的借款人所累,产生了连锁效应。

该类案件的借款人主要是农民,可担保的财产相对不足,担保形式主要为保证,且往往是借款人与担保人互为保证担保,一起案件中的借款人、保证人往往对应另一起案件中的保证人、借款人,一人出现资金困难就会导致一连串不良贷款的产生;由于债务人无力还贷或资产难以变现,法院虽然穷尽一切执行方法也难以执行,多数案件只得暂缓执行,以至不能及时结案,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难度,导致执行到位率低。

对症下药:充分利用诉前、诉中财产保全措施,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财产进行及时保全,防止借款人转移财产、恶意逃贷,为案件的顺利审理和生效判决的执行打下良好基础。

(记者 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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