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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从浙江温岭购进卷烟来东营销售,还办理假身份证———无证售烟6000条三人被判刑

黄河口晚刊 2015-03-17 10:57 大字
浙江人章某不远千里来东营推销卷烟,与东营人孔某达成交易。明知违法,但孔某依旧在未经烟草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私自从浙江温岭购进卷烟6000多条。而且办理假身份证,以假身份到物流公司提货。进货后发展销售下线陈某等人。章某、孔某被抓获后,均以“其父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父子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辩解。日前,垦利县人民法院历经两次审理,最终审结此案。判处上述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浙江人来东营推销卷烟

据悉,章某系浙江温岭人,以帮助父亲经营香烟生意为生。2011年9月份,他来到东营四处寻找能够替他销售浙江当地卷烟的小卖部。在四处走访的过程中,一家小卖部的老板给了他孔某的电话。

孔某在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西营某小区附近租赁房屋,帮助父亲经营烟酒、日用品超市。通过电话交流,孔某表示有意购进浙江卷烟。但章某说不能在东营发货,需要通过货运站从浙江温岭托运卷烟,到站后会通知孔某取货。对此,孔某表示同意。

生意谈妥后,章某便返回温岭,按照计划给孔某发货。其中,雄狮牌每条卷烟发货价 20元左右,红梅牌卷烟每条27元左右,每个月发货一两次,每次发货的件数在10件左右。

***通过物流公司提货

孔某虽然答应购进章某的卷烟,但心中仍十分害怕出事。为稳妥起见,找人办理了名为“邓建军”、“李卫忠”的多个假身份证,然后以“邓建军”、“李卫忠”、“郑建军”、“王振京”等名义到物流公司取货。之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从章某处购进卷烟后,孔某打算部分卷烟在自家经营的零售店销售,剩下的批发给其他人。经过一段时间的走动,他找到了三个下线,其中陈某是进货最大的一个。孔某以每条高出进货价3元的价格向其发货。

据陈某供述,自2011年底,孔某每次给他送来一到两箱雄狮牌、红梅牌卷烟。然后他在从孔某处进货价的基础上,再私自提高3元。见有利可图,从2012年3月份开始,陈某便驾驶面包车与孔某一起去物流公司提货。每次提货都有大件五六件或者小件10余件,其中大件每箱80条,小件每箱 40条。他一般只装两三件,拉回家在自家小卖铺销售。

无证售烟6000条三人被判刑

2012年9月22日,垦利县烟草专卖局在世纪捷宇物流公司现场查扣孔某、陈某正在提取的雄狮牌卷烟1240条,价值24800元。同月28日,又在佳吉物流公司现场查扣章某销售给孔某的红梅牌卷烟580条,价值14500元。随后,章某、孔某、陈某等人被警方抓获。

2013年7月30日,垦利县人民法院做出刑事裁决,宣判后章某、孔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垦利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日前,垦利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章某、孔某出具书证等材料,证明其父都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父子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因此其行为均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院审理认为,章某、孔某明知其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非法批发真品卷烟120多万支(6000多条),非法经营数额12万元。陈某明知孔某非法批发真品卷烟而为其提供运输便利条件,非法运输卷烟 52万支,非法经营数额5万多元,均系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不过,在共同犯罪中,陈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对其从轻处罚。

关于章某、孔某提出的“两被告人之父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父子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法院认为二人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故其辩解不予采纳。此外,鉴于上述三人非法经营的部分卷烟被查扣,为其可能判处罚金提供了足额财产保证,可酌情从轻处罚。

近日,垦利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章某、孔某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处罚金一万元。扣押的卷烟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记者 张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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