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赠与儿子 老来无依咋办?律师:可以附条件赠与公证
原来,65岁的王先生与62岁的赵女士老两口家住在垦利县城,二人共同抚育了一对儿子。前几年,老王夫妇为成家另过的大儿子买了房,房屋产权通过房管部门也过户到大儿子名下。夫妻俩现在和二儿子儿媳生活在一起,住在老王夫妇名下的房子中。“我们都商量好了,等我们百年之后,这套房子就过户给二儿子。”但是,这段时间,二儿子和媳妇几次催促他们一起去办房屋过户手续,“他们怕我们万一发生意外,他大哥大嫂会来争房产。”
面对二儿子儿媳的请求,老王夫妇有点动心,也有点儿犹豫,他们担心把房子过户到二儿子名下后,二儿子儿媳对自己的赡养态度会不好,甚至不让他们继续住在这里,“这套房子我们住了多年,就想在这里住到老了。”但是如果现在不办理过户手续,又怕惹得孩子不高兴,老两口思量再三,来到垦利县公证处咨询。
“听了你们的情况,我建议你们与二儿子办理附条件赠与公证,把你们的房子赠与二儿子夫妇,把你们要求在这套房子居住作为附带的赠与条件。”垦利县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介绍,从年初至今,垦利县公证处共办理房产处分类公证50余件,其中父母将房产赠与给子女的公证占80%以上。
房产处分主要采用三种法律形式:房产买卖、房产赠与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老王夫妇与二儿子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房产赠与是最好的方式,合同经公证后产生法律效力,可以附条件来处分房产。“其中,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工作人员表示,在老王夫妇将房产赠与给二儿子夫妇的公证过程中,可在《房屋赠与合同》中约定:二儿子(受赠方)保证老王夫妇(赠与方)有住房,其住房条件不低于二儿子的住房条件,并且老王夫妇可以无条件居住在赠与的房产中。如果二儿子不让老王夫妇居住,或二儿子不履行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老王夫妇就可以在一年内通过法院主张撤销赠与。“房产赠与经公证后即产生法律效力且不能随意撤销,这样一来,财产关系更加稳定,也有利于预防纠纷,解决家庭矛盾。”工作人员说。
“那就这么办。”听了工作人员的讲解后,老王夫妇紧皱的眉头舒展开了,他们表示尽快与二儿子办理房产附条件赠与公证,让他们也放心。(记者 李静)
■个例答疑
问:常先生夫妇想把一处房产赠与给已经结婚的女儿,但又怕日后女儿和女婿一旦离婚,女婿也会分割房产,不知道该如何办理?
答:垦利县公证处工作人员说,常先生夫妇想单独赠与女儿房产,也可以办理附条件赠与公证,在《房屋赠与合同》中可以约定:父母将房产只赠与女儿个人所有,受赠房产不作为女儿和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
问:成女士的丈夫在半年前去世,公婆要将名下的一处楼房赠与她,但提出了一个附加条件,就是不允许她改嫁,成女士想知道这种附条件赠与能不能成立?
答:垦利县公证处工作人员说,成女士公婆想办理的以不允许她改嫁为附加条件的赠与公证,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婚姻自由的规定。第二所附条件要有可行性,否则无实际意义。(记者 李静 通讯员 王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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