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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伤人抢手机换来三年徒刑

黄河口晚刊 2011-06-21 01:24 大字
本报讯 18岁的刘某因迷恋上网,铤而走险,入室伤人抢手机。近日,垦利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入室抢手机案。刚满18岁的刘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现年18岁的刘某辍学后迷上上网,经常因没钱上网而心绪不定,于是他决定铤而走险。一天上午他进入了垦利一家手机店,见屋里就店主一人起了歹心,趁被害人郑某向自己介绍手机之际,用砖头两次击打被害人郑某的头部,并将被害人郑某打昏,随后抢走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值为1200元,手机卡21张(每张含100元话费)。随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刘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被告人刘某的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郑某右耳外伤,外伤性鼓膜穿孔(右),经鉴定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抢劫罪,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还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垦利县人民法院遂从轻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陈娟 周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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