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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被狗咬致死 雇主有责任雇主被判赔偿近9万元,提起上诉被驳回

黄河口晚刊 2010-06-10 04:36 大字
本报讯 艾某受付某雇用,在付某提供的工地住处被狗咬伤患狂犬病死亡,艾某的亲属将付某起诉至广饶县人民法院。6月8日,法院处结此案,依法判令付某赔偿艾某亲属各项费用88459.55元。

艾某系付某的雇员。2009年2月22日7时左右,艾某在被告付某为雇员提供的住处附近被狗咬伤,艾某没有注射狂犬疫苗。2009年3月24日,艾某被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医院确诊为狂犬病。2009年3月28日,艾某死亡。艾某的亲属将付某起诉至广饶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因艾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07483.65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的分歧在于:艾某的亲属认为,艾某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被狗咬伤后死亡,付某应当承担雇主责任;付某则认为艾某系为捉狗吃狗肉才被狗咬伤导致死亡,艾某的行为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自己不应当承担雇主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艾某系付某的雇员且为其从事部分管理工作,艾某在付某为雇员设置的住处附近被狗咬伤,应认定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被狗咬伤;付某虽提出了艾某系为捉狗吃狗肉而被狗咬伤的主张,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这一主张。对艾某亲属要求付某承担雇主责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艾某没有注射狂犬疫苗,是导致其患狂犬病最终死亡的重要原因,应适当减轻付某的赔偿责任。广饶县人民法院判决付某赔偿艾某亲属因艾某被狗咬伤导致死亡而造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抚养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的60%,即88459.55元。判决后,付某不服,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经审理,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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